对于于欢案的一点粗浅看法
来源:鲁国法治 作者:鲁国法治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山东发生了一起于欢案,而且更被标注为于欢刺死辱母者案,这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被宣传的沸沸扬扬,近几天开始恢复平静,还原了它作为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本来面貌。静定思静,作为一名法治爱好者,一度被此案吵闹的心神不定,现在发表一点粗浅看法,
山东发生了一起于欢案,而且更被标注为于欢刺死辱母者案,这件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被宣传的沸沸扬扬,近几天开始恢复平静,还原了它作为一起普通刑事案件的本来面貌。静定思静,作为一名法治爱好者,一度被此案吵闹的心神不定,现在发表一点粗浅看法,应该不会落下分一杯羹的嫌疑。首先是此案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正当防卫权的拥护和喜爱。在一个法律社会,在理论上是把国家看成一个完全合格的保护人民的利器。把法律的规定假设十分理想。作为国家的刑法和刑罚,前提就是国家的制裁犯罪的功能十分发达。如果国家的刑法有很多欠缺,人民群众就会自救和自卫。正当防卫权就是在国家的刑法制度中为人民群众最原始的自卫权利留下的最后一块自由空间。越是原始社会,或者越是法治发达社会,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越是充分,反过来,越是法律不发达的社会,正当防卫权就会受到剥夺和限制。但正当防卫权关系到国家刑罚权和民众自卫权的比重,是刑法制度里面的比较敏感的问题。为什么一石激起千层浪,就是因为自卫权牵涉到民众的核心利益。比如在一个兵荒马乱的年代,人们就会拥兵自重,即使是底层群众也是人人学会自保。但正当防卫权里面有一个无限防卫权,这就要求具备严格的适用条件。正当防卫权本来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法律问题,防卫过当也是正当防卫权里面一个特殊现象。为什么人们对于于欢案义愤填膺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感到于欢应该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理论根据恐怕就是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了。无限防卫权仅限于防卫一些严重暴力犯罪,刑法列举了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具体情况。结合这些规定,人们的普遍感受就是刺死辱母者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有了辱母者这样的字眼,人们就会血液上涌,就会想起杀人者武松也这样的山东好汉形象。所以一时群情汹汹。这是人们在新的时代下对于无限防卫权的期待和极端放大。反映了对于自卫权的迫切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对于国家刑法制度提出了改革的要求。但无论怎样,刺死辱母者也好,杀死不共戴天的仇人也罢,都应该适用正当防卫制度,而且也反映了正当防卫制度与群众的心理有很大冲突。正当防卫制度怎么进行修改今后也许进入刑法研究的重要议题,但不应该被一起刑事案件左右。其次是反映了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无限追求,直接体现为对于审判机关的更高期待。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永远是一个历史话题。只要法治在路上,公平正义也就一直在路上。在东方这个古老国家,腐败是任何不公的归咎原因。只要在公平正义方面风吹草动,人们第一反应就是司法腐败。这的确难为了一些法官们。所有法治国家的法官都不好当,在西方发达国家,很多法官也是受到重重压力。在中国,法官更是不好当,好法官最难当。在于欢刺死辱母者案里面。站在法官一边的观点来看,本案的判决无可厚非。但站在人民群众一边来看,本案就疑点重重了。对于无限防卫权的过高期待是一点,对于法官是否廉洁是第二点。由于受到大环境的影响,人们普遍喜欢指责法官的不廉洁。岂止是指责法官的不廉洁,任何公职人员都会在放大的具体事件里面,其廉洁性受到广泛的拷打质问和怀疑。还有就是高利贷和辱母这样的违法犯罪夹杂在里面,无疑又增加了本案的复杂性。司法本来只能解决法律问题,不会全面解决社会问题。但明显的是,高利贷问题愈演愈烈,是国家治理的难点。高利贷是历史上任何一个社会的毒瘤。如果不在金融改革方面走出一个法治大道,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在当前社会形势下,国家法律好像对于高利贷整治没有什么完美的答案。立法跟不上,人们不会向那些人大的先生们兴师问罪,就只能把怨气一股脑的洒在司法机关身上。说司法机关冤,有道理。但司法机关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替罪羊,它自己也应该被冤。第三就是警察也被牵涉进来,而且根据最新发展情况看来,接警警察难辞其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法律社会就是法律关系,在无法律的社会,也就是在原始社会和未来假想的共产主义社会,是规则关系。无论是什么社会,人民群众都应该受到保护,这种保护包括被他人保护和自己保护。警察出现了,就代表法律出现了,就代表没有暴力。这是很多人的认为和理解。接警警察没有看到事情的严重性,这与躺着中枪没有什么区别。但于欢案中的警察就不是躺着中枪这么简单了。警察要意识到人民群众对于法律的期待越来越高,对于警察的工作也越来越提出严格的要求。警察可能提出这样那样的理由,平心而论,很多基层警察对于接出警都是疲于奔命,领导提出五加二和白加黑,而且警察还要办案,在程序要求更加严格的今天,办理一个案件要耗费很大的精力和体力。抛开金钱物质成本不说,付出的脑力成本就是不能忍受的。很多基层公安机关都是大量的协警在那里干着正式警察的工作。但也有一些协警素质不高,这就给警察的执法带来这样那样的隐患。但法律不是儿戏,今天出警没有什么问题,但明天出警就有可能酿成滔天大祸。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一个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又杀人了,这个派出所长构成了渎职罪而被判刑。退一步说,如果这个判处缓刑的罪犯没有杀人,派出所长就不构成渎职。这说明了警察的职业风险。但警察是为整个法治背书,就像所有的公职人员都为这个国家的整体形象背书一样。于欢刺死辱母者案还留给很多思考。比如媒体的过度炒作问题。律师的勾兑问题。就说一下律师勾兑问题吧,在各个地方好像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个现象。就像假冒伪劣产品一样,中国的假冒伪劣现象在各个行业都十分突出,这是否与人多有关,我们常常自诩地大物博人口众多,但人口众多也有难处,其中之一就是过度无序竞争,而无序竞争有时又增加了生存的压力,而且极大破坏秩序的建设,给整个社会带来很多问题。律师勾兑也证明了人情社会大于法律社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律师和法官的不当关系。但大部分律师是正义和正当的。曾经听过很多律师说过这样的话,那就是打输了本该赢的官司的律师不是好律师,打赢了本该输的官司的律师也同样不是一个好律师。这话说的多好啊,可以作为律师同仁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座右铭。一些专家也口诛笔伐,不知是否出于正义之心,出于客观之情。但综合看来,于欢案的社会意义不大,法律意义更不大。希望今后有限的舆论资源多关注一些法律深层次的问题,多关注司法改革问题,多关注法治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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