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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小知识 ? 说说“个人信息权”

来源:道义文章 作者:道义文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民法 民法总则 陈群律师 个人信息权 陈群律师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大事,对普通老百姓都会有很大影响。 为此
民法 民法总则 陈群律师 个人信息权 陈群律师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大事,对普通老百姓都会有很大影响。 为此,本公众号将在近期以系列文章《民法总则小知识》来宣传民法总则,请粉丝们持续关注。谢谢大家。《民法总则》创设了“个人信息权”,并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但是,《民法总则》并没有同时给出“个人信息权”的法定概念。笔者以为,个人信息权,是指信息主体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也即,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信息主体,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利内容主要是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对个人信息的侵害。确立并尊重个人信息权,是立法的进步,也是我国正在建立并不断完善的征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将要谈到的很多内容,多在征信制度的法律体系中有体现、有规定、有依据。一、个人信息权的明确规定及相关规定说是《民法总则》创设个人信息权,这是个正确的结论。但是,在《民法总则》之前,已经有些法律的规定涉及到了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范围与规则等,只是,没有像《民法总则》这样集中、确定、明确。更有《刑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1、《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2、《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也就是说,居民身份证仅许可登记居民个人信息10项内容。3、《护照法》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也即,《护照法》限定护照可登记护照持有人的个人信息8项内容。4、《刑法》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对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公务或商事经营过程中合法接触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等于开出一张负面清单,凡将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即触犯红线、属于实施个人信息侵权行为,情节严重者,就是犯罪行为,可能落入法网。这是相当严厉、相当明确的。5、《邮政法》的规定2015 年修正后的《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这是从行业、职业的角度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对行为人及其主管人员、所在单位等同时给予处分或处罚,针对性较强,应当是很有效果。6、《档案法》《传染病防治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都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二、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个人信息权的权能大致包含以下八项。1、个人信息自行决定权是自然人信息主体本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控制、支配、使用的权利。它是个人信息权利体系中最基础的权利,是概括性的权利。它虽是绝对权,仍有例外,这就是,因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需要时,信息主体必须服从,不能以自行决定权来对抗、否定、排除服从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信息决定。2、个人信息查询权是自然人信息主体本人对国家机关或其他机构(譬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譬如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譬如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记录、控制的个人信息,享有查询的权利。这是因为,自然人信息主体本人要实现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控制与支配,必须全面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状况,知悉自己的哪些个人信息被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特别是对于负面信息,更要及时清晰地了解。3、个人信息知情选择权是指在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过程中,自然人信息主体依法有权选择同意或者反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机构或经营机构应当履行通知、说明的义务。 这里的反对是有一定限制的,对于个人的反对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相冲突时,个人的权利就不能完整地享有。4、个人信息保密权是指自然人信息主体本人得以请求个人信息管理、控制、经营等主体保持个人信息不被第三方知晓的权利。我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就是从保密、保障信息安全、限制采集范围、列明禁止采集的内容等方面进行规范。类似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的规定也大致相似。5、个人信息更正权是指自然人信息主体本人发现个人信息管理、控制、经营等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有错误、不精确、不完整、没有及时更新等失误情形时,可以要求更正、补充、更新等。这是为了保障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储存质量,从而保障自然人信息主体本人的个人信息权及合法的关联利益。6、个人信息删除权是指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自然人个人信息的管理、控制、经营等主体应当依法或依约删除,未及时删除时,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有请求管理者、控制者、经营者删除本人信息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征信管理制度上,主要针对的是不良信息。目前,我国明文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7、个人信息收益权是指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有权通过提供、交换、许可使用等方式使自己的具有利用价值(政治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科学价值等等)的个人信息,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本人才有个人信息收益权,非个人信息主体本人也可能通过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但要么是不合法的(如出卖个人信息的房屋中介等),要么是在其他法律制度下的行为(如继承法、公司法等等)。 8、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权是指自然人个人信息主体在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遭侵害时(如:被盗用、被非法买卖、被非法篡改、发生严重错误等等),可以依法通过更正、发声明、投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和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它也主要体现在征信制度相关规定中。另外,有一些除外情形,见之于2014 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 条第 1 款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陈群律师特别说明: 1、 本公众号的发文预告跟实际发文可能有先后顺序的调整及标题的适当改动; 2、本公众号首发系列文章标题为《民法总则小知识》,但是也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常常可能与民法通则对比; 3、本人有三个公众号,分别关注不同的法律专业领域,在本人首发的文章中都同时展示三个公众号的二维码及图片,欢迎朋友们关注、转发! 请网友理解并支持。第34期 民法总则小知识 说说“法人”敬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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