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小知识:民事责任年龄降了
来源:道义文章 作者:道义文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民法 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年龄 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大事,对普通老百姓都会有很大影响。 为
民法 民法总则 民事责任年龄 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大事,对普通老百姓都会有很大影响。 为此,本人公众号将在近期以系列文章《民法总则小知识》来宣传民法总则,并转发到本人的法律博客、新浪微博,请粉丝们持续关注。谢谢大家。 民事活动要想在法律上有效力,有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 通俗地说,就是一个人做某件事,在法律上是否得到承认、是否受到保护、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 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有两类,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文只讨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有两类,一是未成年人,一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了叙述方便,本文只讨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的未成年人问题。 1986年公布、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总则》则是这样规定的: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显然,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点变化: 一是,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降为八周岁 这就使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数大为增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大为减少、对未成年人的行为限制减少。 这是因为,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水平、科技程度、受教育程度、认知环境的改善,使未成年人更早地接受很多资信,更多地理解社会事物,心智成熟提前,八周岁的孩子已经很识事、很聪明、智力发展水平和辨识能力达到相当的程度,已经可以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了。 二是,将“民事活动”改为“民事法律行为” 新提法比老提法更规范、更严谨,可以避免误认、混淆、望文生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确定的法律术语,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而“民事活动”则易与事实行为混淆,让非专业人士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连事实行为(如吃饭、睡觉、走路、晒太阳等等)都不能实施。 三是,增加了“追认”,使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成为合法有效的行为,从而维护交易稳定和交易安全,与合同法的“促进交易”、“保护交易安全”的宗旨一致。 譬如,假如一个9周岁孩子,购买了一台价值2000元人民币的笔记本电脑(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成立买卖合同,为买方),原来就是确定的无效民事活动(实务中,如果法定代理人不明确反对、不要求退款,交易也是成立的。但通常,商家不敢与这样的小孩子交易),而现在就不同,即使已经交易,并不确定无效,只要法定代理人追认,就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是,明确无须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两类例外情形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A、同意获奖(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成立奖励合同,为获奖方); B、同意接受赠与(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成立赠与合同,为受赠人); C、成为保本保息类存款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成立储蓄存款合同,为存款人)(实务中受金融法及各银行现有操作制度的限制,可能未成年人自行开户、存款、交易都不便利); 等等,都是使未成年人纯粹地获得利益而无须支付对价、无须承担风险的,就成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自行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小额的、经常性的即时清结的买卖行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成立买卖合同,为买方),如买文具、买体育用品、买公共汽车票、买地铁票、打酱油等; B、交学费(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履行教育合同,为付款人); C、写作文(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发表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为著作权人)。 下一期,《民法总则小知识》将发表《诉讼时效长了》,敬请关注。 以下为本人的三个公众号。欢迎关注,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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