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征信维护与失信救济 第四讲 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来源:道义文章 作者:道义文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征信维护与失信救济 征信维护 失信救济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陈群律师 今天,接着给大家讲: 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征信维护与失信救济 征信维护 失信救济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陈群律师 今天,接着给大家讲: 我国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现行有效。 2、创设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3、该制度比较简单,正在不断完善中 其条款只有13条,内容却比较全面。 二、为什么要出台该制度 1、直接目的:解决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难以解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有执行内容的公证书等等,常常不能得到主动履行,甚至在进入执行程序以后,也得不到执行。被执行人或以各种合法的理由、或通过各种似是而非的手段拖延、抵制、逃避执行。 特别可怕、可恶的是,一些债务人错误地以为:我不理你,从当被告起,就完全置之不理,不管你如何诉、如何判、如何执,我都不理,看你乍办! 此类行为,使上述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严重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影响司法信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非解决执行难问题不可! 2、长远目标: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虽说我国是礼仪之邦、有重信崇义的民族传统,但是,改革开放使拜金主义泛滥,近些年,诚信缺失、弄虚作假成为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突出问题,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3、出台步骤 (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就提出要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来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制裁。 (2)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初步创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只是那时候不叫“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不良信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第三十九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 (5)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其他18个中央部门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6)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 (7)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正式施行。 由此,执行威慑机制以《若干规定》的形式升格为全国性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老百姓俗称为“失信者黑名单” (二)六种人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进入名单的人,就永远钉上耻辱柱了吗? 不是的。 《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黑名单”洗白的两种路径: 一是,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是,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洗白的方法是: 您走通了履行或纠正两路径其中一种并有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有两种 1、基本期限 执行人具有《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2、延长期限 (1)延长的原因有两种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的; 被执行人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 (2)延长多长时间 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五)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六)“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载和公布哪些信息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七)“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 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信息或个人信息被依法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有如下救济方式:撤销、更正、删除、纠正 1、撤销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2、更正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3、删除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4、纠正 (1)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3)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即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四、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意义 在“执行难”的环境下,部分债务人虽然具有履行能力,却以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等“软硬兼施”手段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以达到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大量失信行为不仅没有因为违约、违法受到惩处,反而因为失信行为能够逃避履行义务而得到可见的好处,导致效仿者众而批评、抵制者寡,“诚信守约”基本社会风尚严重缺失。 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了失信者威慑、惩戒制度,通过贬抑恶意失信者人格、压缩恶意失信者生存空间的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及时、自觉地履行义务,一方面以履行义务来换取自由、尊严、机会、正常人格等,另一方面借此推动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和维护。 可见,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道义文章

上一篇:民法总则小知识:民事责任年龄降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