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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人的权利也需要被维护,别拿法条当幌子!

来源:律事通 作者:律事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昨天,我在律事通公众号上看到吴律师写的一篇文章——《吴杰臻律师:不愿意为马蓉代理的真相
律事有道 来源:律事通昨天,我在律事通公众号上看到吴律师写的一篇文章——《吴杰臻律师:不愿意为马蓉代理的真相!》,心里有很多想说的,不吐不快。下面分点讲述一下我对最近圈里讨论比较热烈的“律师有没有权利拒绝马蓉、宋喆的委托”这个问题的看法。1.法律规定是不是可以直接理解为职业道德?吴律师在他的文章中质问,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计程车规则是全世界律师的职业道德?并随即提出,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然后得出结论:很明显,我国律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均只要求“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和代理。在委托之前,社会律师有绝对的权利以任何理由拒绝为任何委托人代理或辩护(指派法律援助除外)。当真如此吗?一个律师可不可以拒绝马蓉、宋喆的委托?扩大一点说,一个律师可不可以拒绝道德上有瑕疵的人的委托?一个律师可不可以因为三观不合拒绝一个人的委托?一个律师可不可以因为觉得胜诉无望就拒绝一个人的委托?笔者认为,可以。作为律师,你有这个权利。说得夸张一点,如果你实在不想接,理由可以有千千万万个。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为自由。你就是任性,要拒绝委托,找个理由搪塞一下,谁又能拿你如何?然而这件事情之所以引起热议,是可不可以的问题吗?不是吧?大家在讨论的是你应不应该拒绝。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么,你提出来的法律当然也就只是对律师的最低要求。什么时候,一群法律人居然要以最低道德要求作为行业风尚了?说出去不怕被嘲笑?作为一个律师,你很清楚,坏人的权利也需要被维护。而且,何谓好人,何谓坏人?这是社会道德上的定义!在法律上,法院判决未下,没有谁是好人或者坏人,证据即是真相!一切的法律程序都未展开,你就从舆论入手,来了一个自行审判,合适吗?而且,就算全民都认为马蓉和宋喆可恶,作为律师,不是还应该为这样的少数群体的权利去奔忙吗?2.坏人更应该得到辩护,这是刑事中的说法,民事中不存在?有人提出,律师不应该拒绝马蓉和宋喆的委托,这种说法是刑民未分。笔者认为这个说法还是在强词夺理。我们之所以讨论律师是不是可以拒绝马蓉、宋喆的委托,不是在于刑事和民事之分。而在于,我们认为马蓉和宋喆的程序权利需要被维护,除了律师这个群体,没有人能担当维护马、宋权利的角色。如果每一个律师都因为各种原因而随意拒绝当事人的委托(尤其是在觉得当事人道德低下或者说不受舆论支持的情况下),如果这种拒绝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这是否意味着有一部分人的权利将无人维护?那么进行审判的将不再是司法而是舆论,是民意!律师有没有这样一种使命,一种维护“少数人”权利的使命呢?一个人道德好不好,受不受舆论支持,这似乎不是一个律师首先应该判断的问题。3.律师的职业道德起算是从接受委托开始?笔者听到了这样一种说法,律师的职业道德是从接受委托时起算的,因为合同达成,双方就受到约束。在此之前,无合同关系,律师不受职业道德约束。这样的说法,看起来很有道理,其实经不起推敲。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那么,律师的职业道德应该是律师群体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道德要求。而法律规定和一些业界的职业规范只是一种行为标准,它们是职业道德的部分内容,不是全部。至于合同精神,这是另当别论的。合同精神与律师的职业精神是同一个事情中可能同时存在的问题,不应该混淆在一起。4.我们不能要求所有人都道德高尚但是我们至少应该树立职业道德标杆。诚然,一个群体内,大家的道德水准有高有低。有一句话叫做,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有选择不做雷锋的权利。因此,在律师圈子里,每个律师都有选择不做精神领袖的权利。我们不能一碗水端平,不能总是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去要求所有人。有的律师会为民请命,有的律师只看钱做事;有的律师恪守准则,有的律师并非如此。但是,笔者想说的是,行业精神还是要树立吧?道德标准总还要有吧?对错好坏还是要分一分吧?实际上,不是所有人都能成为精神领袖不意味着我们应该放弃精神追求吧?吴律师在他的文章中提出,他们团队对客户是非常挑剔的,有些客户就是不接。说真的,我觉得这话听起来很像做生意,像商人。吴律师甚至说,“赢,是我们的终极追求。”这里又来了一个唯胜诉论!笔者一直持有一个观点,那就是律师职业不应当仅仅是一个用劳动换取报酬的过程,不仅仅是一单买卖,一桩生意,还应该有一种精神,一种法律人、律师群体独有的精神。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中,我认为这种精神最起码是:你拒绝马蓉、宋喆是你的自由,但不应该到处去说,还觉得自己义正言辞,无可厚非,觉得他人的辩驳和指责都是无理!5.关于这场争论,我个人的看法。我不认为这是多么恐怖的事情,只是大家所处位置不同,看待一件事情的角度和自身思考问题的逻辑都不太一样。我不想在此处去揣测吴律师是不是在炒作,或者是不是很有正义感,我认为这没什么意义。相反,我觉得,如果大家都秉持着探讨问题的心去发表见解,问题只会越辩越明。与西方国家比起来,中国的司法还有许多不健全之处,我相信在他们的法治进程中,也经历过许多类似的争论,然后才得出了种种类似于计程车规则这样的职业道德。这样的探讨对于律师职业乃至中国司法都是有助益的,但希望不要越扯越远。
责任编辑:律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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