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37期 |通过率高达80%的韩国司法考试本文摘自数篇文章,由南门徙木(公众号fyggxsw)整理。《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一、韩国现行司法考试运行流程[1]目前韩国仅有不到3000名的法官。严格的准入制度旨在保障法官群体的专业化程度以及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这是确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系的根本前提和核心保障。2007年,韩国又引入了法科大学院制度改革,旨在促进法学教育及司法考试的规范化,同时进一步提高了法官行业的准入门槛。在韩国,公民想成为法官候选人,必须经历五个阶段。1.取得学士学位。候选人必须经过3年或4年的大学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并无专业限制,法律专业或非法律专业均可。获得学士学位是成为法官的起点。2.进入法科大学院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在韩国法学教育改革之前,任何获得学士学位的韩国人均可参加司法考试。这种考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一是浪费了大量的人才。法律职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韩国年轻人对其趋之若鹜。但门槛极低的资格设置导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极多,而考试通过率却很低。加之司法考试未设次数限制,很多韩国年轻人年复一年地准备并参加司法考试,“司考浪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既造成了人才的浪费,也不利于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律行业。二是使得法学教育导向出现偏差。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直接与各高校法学院的排名相挂钩,故大学法学教育逐渐沦为司法考试的附庸。而司法考试更多关注法律理论及法律条文,较少涉及实务知识、职业技能及职业伦理,大学法科教育日益呈现出“重理论轻实践”的不良倾向。三是导致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合理。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诸多学生将主要精力用于应试,而对法学院所开设的其他法学课程关注较少,这无疑对韩国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为此,韩国自1995年便开始讨论法科教育改革。2003年10月28日,韩国最高法院成立了司法改革委员会,开始对引进法科大学院进行实质性的讨论。2004年12月15日,韩国设立了司法改革总统委员会以推行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改革建议。司法改革总统委员会于2005年5月公布了《关于法科大学院设置和运营的法律》(草案)(以下简称《法科大学院法》)。该法律草案经过约2年的激烈争论,终于在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正式通过,并于9月28日开始实施。韩国法科大学院的教育既包括理论知识的训练,也包括实务知识的训练。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法科大学院法》规定,各法科大学院的老师至少应有20%具备五年以上的实务经验。法科大学院的课程包括必修的实务课程及自选的必修专业课程。必修实务课程包括职业责任、法律研究、法律写作、模拟法庭及专业实习。必修的专业课程由各法科大学院自主设定,学生从必修的课程中选择几门并修满必须的学分即可。从各法科大学院的课程设置看,必修的专业科目有12门至39门之多。其中各法科大学院均设置的科目包括合同法、侵权法、产权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宪法。有的法科大学院亦开设了债权法、商业交易法、公司法及行政法。另外,多数法科大学院也开设技能课程,包括民法、刑法、宪法和税务诉讼法等。韩国法科大学院的创设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法学教育及司法考试方式。目前韩国共有25所学校设有法科大学院,每所法科大学院每年最多招收150名新生,全国每年招收编制名额为2000人。考生必须通过入学考试,即法科教育能力测试。极小的招生规模使大部分考生在此一阶段便淘汰出局,保证了法官候选人极高的业务素质。在法科大学院考试合格的毕业生才能获得法律硕士学位。3.通过司法考试。从2007年起,只有从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才能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分三次:第一次考试以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试的科目包括宪法、民法、刑法、一门自选科目及英语;第二次考试以论述题的形式进行,考试的科目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第三次考试是面试,主要考察五个部分,即“伦理观”、“专门知识及其运用能力”、“表达能力”、“行为举止”以及“创造力和个人毅力”。2007年之前,韩国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大约在3%至4%之间;2007年之后,因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已经将大部分学生淘汰出局,故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大幅上升,近年来的通过率大约在80%左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韩国新的《律师考试法》已于2009年8月29日开始实施。但是原有的司法考试制度依然适用。2018年,新的律师资格考试将全部取代时下的司法考试。4.进入司法研修所研修。通过司法考试后,法律职业候选人需要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两年的研修。司法研修所的培训包括四个学期,第一和第二个学期是理论培训,第三和第四个学期是实务培训。理论培训共12门课程,21个学分。课程包括不动产诉讼、诉讼保全、侦查程序、民事执行、损害赔偿、法律英语、普通法简介及五门选修课。选修的课程包括韩国统一法、美国宪法、美国民法、美国刑法、英国法、德国法、法国法、欧盟法、日本法、中国法、伊斯兰法及文化、比较法和法律制度、ADR、女性法、美国法进阶及协商法。第三和第四个学期的实务培训系实习阶段,共26个学分。司法研修人员须在法院、检察院、律所抑或其他单位实习。司法研修所的授课老师包括具有15年以上实务经验的高级法官及检察官、大学教授及律师。现阶段,法官、检察官、律师仍均在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进行研修。但是依新的《律师考试法》的规定,到2020年,司法研修所将被取消,代之以法科职业三家各自的研修院,即最高法院主管的研修院、法务部主管的研修院和律师协会主管的研修院。5.进入基层法院担任助理工作。完成司法研修的候选人,如果成绩十分优秀(一般排名在前两百名),则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最高法院从申请者中择优任命为预备法官,之后全部分配到全国的各个地方法院。预备法官任期2年,期间不能独任审理案件,主要从事与案件审判有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2年期满后,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会议将根据预备法官的任职表现决定是否正式任命其为法官。此时的法官即为普通法官。普通法官如果想要单独审理案件或者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则还须具备5年以上的实务经验。二、韩国《律师考试法》内容简介[2]韩国新的《律师考试法》已于2009年8月29日正式施行。新的律师考试法施行后,现有的司法考试同时废止(法律附则第2条)。但是,针对准备现行司法考试的人和法学系的在校生,现行司法考试的第一阶段考试到2016年时废止,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考试在2017年废止(附则第4条第一项)。法科大学院入学后,在读生或者休学的学生不得参加将于2017年废止的司法考试(附则第4条第二项)。《律师考试法》的主要内容如下:(1)立法目的:对考生是否具备律师所需要的职业伦理和法律知识等进行法律实务所需的能力进行鉴定。(2)组织原则:以与法科大学院院的教育课程进行有机连接为基本原则来组织律师考试(第2条)。(3)施行机关和次数:由法务部长官负责考试的实施,考试的次数原则上每年一次以上(第3条,第4条第一项)。(4)应试资格:要参加律师考试者,必须完成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取得法学专门学位(第5条)。因此,如果没有从法科大学院毕业的话,就没有资格参加律师考试。(5)应试时间和应试次数限制:从取得专门学位之日起,五年以内可以参加五次考试(第7条)。原来的司法考试里没有规定应试时间和应试次数的规定,可以一直考到合格时为止,不限制应试的时间和次数。新的律师考试法规定,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不再无限制地赋予应试资格。(6)考试方式:考试题型包括选择题(包括填空题)和论述题(包含实务能力评价)(第8条第一、二项),考试分为笔试和法律职业伦理考试(第8条第一项)两部分。考生就其选择的法律科目准备论述试题(第8条第三项)。这些考试科目在同一个考试期间连续进行(法律职业伦理考试除外)。旧司法考试规定的第一阶段司法考试(选择题)合格后,取得参加在另外时间内举办的第二阶段(论述题)考试的资格;第二阶段的合格者获得参加在另外时间内举办的第三阶段考试(面试)资格。比起旧的司法考试,新的律师考试实际上增加了学生的负担。①考试科目:参见下表一区分现行的司法考试律师考试法考试科目第一阶段选择题:必考课3科(宪法,民法,刑法)选择性科目1科,公共英语考试(IBT,TEPS,TOEIC等)笔考以及单独的法律职业伦理考试选择题和论述题:公法(宪法和行政法)私法(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全部科目的论述题商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论述题:考生就其选择的法律科目准备论述试题(考试科目的种类由律师法施行令另行规定)考试时间第一阶段考试:选择题考试第二阶段考试:论述题考试(第一阶段考试合格者以及之前的年度第一阶段考试合格者。)选择题和论述题同时进行 ②考试合格:综合选择题和论述题考试的表现,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分数,根据总分确定是否合格。但是选择题或者论述题中任何一个科目都不得低于合格所需的最低分数,否则为不合格(第10条第2款)。选择题、论述题的分数比例,合格分数线等,以及其它具体事项由《律师考试法施行令》另行规定。③法律伦理考试,仅有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不计算总分(第10条第三项)。(7)律师考试管理委员会:①构成:在法务部内设置律师考试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15名委员构成,任期两年。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法务部次官1名、法学教授(副教授以上)5名、有10年以上业务经验的法官2名、10年以上业务经验的检察官2名、律师3名、其它人士2名构成(第10条各项规定)。②管理业务: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如下:1)考试题的出题方向以及基本事项;2)评分标准;3)决定合格者的有关事项;4)与改善考试方法及考试施行方法有关的事项;5)其它由法务部长官交由委员会处理的事项(第15条)。[1]本部分内容摘选自施鹏鹏、陈真楠《韩国法官选任制度及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4日。[2]本部分内容摘自 [韩]崔润哲:《韩国的法学教育及律师资格考试改革》,载《法学家》2009年第6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