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率律仅为1%的我国台湾地区司法考试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40期 |通过率律仅为1%的我国台湾地区司法考试本文摘自数篇文章,由南门徙木(公众号fyggxsw)整理。《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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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40期 |通过率律仅为1%的我国台湾地区司法考试本文摘自数篇文章,由南门徙木(公众号fyggxsw)整理。《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选拔公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多采用由各用人机关、各类专业团体自行考选、分别办理的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由于特殊的历史传承,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分立,而设立考试院负责独立行使“考试权”,其目的是建立超然的考试制度,负责“国家考试”以及公务员人事制度等,从而形成了独特的考试选拔制度。考试院负责组织的考试分为两大类,公务人员考试(共计32种)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共计85类课)。包含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考试就属于公务人员考试中的特种考试。而律师则属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中的高等考试。这样一种考试种类划分制度造成了目前台湾地区司法官考试与律师考试分立的现状。法科毕业生想要从事法律职业往往需要参加司法官和律师两个考试。一、台湾司法官考试制度改革(一)概述司法官考试是应司法院及法务部业务需要而举办的。1950年司法官考试属于公务人员考试中的高等考试,1954年考试院制定发布了特种考试司法人员考试规则,将司法官考试纳入到特种考试办理。1956年司法官考试再次并入高等考试。自1970年起至今完全改为司法人员特种考试。该种考试除司法官类外,还包含有监狱官、法院书记官等类考试。1990年起,考试院及司法院提出了司法官与律师考试合一的意见,考试制度改革成为司法改革重点项目之一。社会各界从教、考、训、用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的角度提出各种改进方案。考虑到以前的考试仅以考试成绩定其资格,导致执业时出现部分法官、律师缺乏职业伦理道德的现象,考选部邀请政、学各界代表于2006年成立了司法官、律师考试改进推动小组,进行司法官及律师考试制度改革研究。经过10次会议讨论,形成改革报告,于2009年6月15日报请考试院审议通过。2009年9月4日发布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规则,并于2011年开始实施。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笔试由一次考试改为两次,增加了法学英文、法学伦理、证券交易法、国际公法等考试科目;增加第三试为口试。(二)改革后的司法官考试制度1.司法官考试资格按照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规则,应试资格:年龄在18岁以上,55岁以下,具有下列资格之一,(1)公立或者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组、所毕业得有证书。(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独立学院以上学校,相当系、组、所毕业得有证书,并曾修习独立学院以上学校宪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等科目2科以上课程。(3)经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司法行政职系各类科考试及格满三年。(4)经高等检定考试司法官或法务类考试及格。2.考试方式考试分三次举行,第一试和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参加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参加第三试。第一试及第二试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3.应试科目第一试采用测验题,考两科:综合法学一和综合法学二,包括15个子科目,合计600分。第二试采用申论题,考5科:宪法与行政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商事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国文(作文、公文与测验),合计100分。第三试为集体口试,口试成绩占100分。4.成绩计算及录取标准第一次考试录取人数按照参加考试人员第一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参考人数总和的33%择优录取。第二试按照成绩高低顺序,依照需要录取名额加10%择优录取。第二试成绩有1科目成绩为零分或第三试口试成绩未满60分者,均不予录取。考试总成绩以第二试、第三试成绩合并计算,依照需用名额择优录取。由录取率可见,台湾司法官考试选拔相当谨慎严格,每年录取名额有限,录取率在1%左右。(三)司法官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1.笔试采用两次考试办理,提高了考试的信度和效度司法官考试自2011年起采用新的分试考试制度,改革了考试程序。笔试采用两次考试,即分第一试和第二试。第一试应试科目均为测验试题,以广泛测试应考人员法律基本知识,按照参考人员的33%择优录取进入第二试。第二试以申论试题为主的法律科目,以测试应考人员法律职业技能的深度。第二试录取人员需要参加第三试口试,配合需用名额择优录取,考试方式由一次笔试转变为多次多元的考试方式。2.应试科目内容涵盖广泛,考试时间配合题数调整配合国际及法学发展趋势,改革后的司法官考试调整了应试科目内容,第一试应试科目共2科含有15个子科目,均采用测验题试题。除原有已经列入基础法学科目的11科外,另增加了法律伦理、法学英语、国际公法、证券交易法等4科目。第一试时间6小时,并依照各自科目试题数量及占分比重分为4节应试。与一般测试题考试时间为60分钟不同,每一节考试时间分别为80、90、100分钟不等。应试人员于每节考试结束前20分钟内始准离开考场。3.命题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理论与实务测试第二试应试专业科目,宪法与行政法合并、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合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合并,命题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理论与实务,以确实考查应考人员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4.成绩计算由百分制改为总分制司法官考试第一试总分为600分,第二试总分为1000分,第三试口试为100分。第一试成绩并不计入总成绩计算,第二试、第三试成绩合并计算总成绩,合计1100分。5.第二试专业科目采用分题平行两阅,提升了阅卷质量司法官考试第一试录取标准,采用测验理论,通过第一试测验题筛选出三分之一的应试人员,有助于提升第二试阅卷的品质。第二试4科法律专业科目为申论试题,均采用分题平行两阅。也就是两位评卷人分别评分取平均分数。并且第一阅与第二阅分数相差达到题目分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时,将另由第三位阅卷委员评阅。并以分数相近者之平均分数为该名考生的成绩。如果三位阅卷人给出的分数相差相同,则以三位阅卷分数的平均分数为成绩。这些举措都是为了进一步提升阅卷的质量,提升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以确保考试公平。6.附发法律条文司法官考试第二试,除第2节国文考试料目外,其余各节在考试时由考选部以单科方式提供该节考试科目所需用的法律条文,供应试人员作答时参考。这种做法更加符合法律实务运用的需求,避免了死记硬背法条。注:前述内容摘自周琰:《台湾司法官、律师考试制度改革研究》,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3期,第57-59页。二、司法官的职前培训及毕业分配(一)为期两年的职前培训1955年建立的司法官训练所(2013年更名为“司法官学院”)是台湾法官检察官的“摇篮”,几乎台湾的所有法官检察官都来自这所学校。该学院的决策机构为司法官培训委员会,由行政、司法、考试三院指派代表组成,“最高法院”院长及“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分任委员兼正副召集人,所有委员共同决定司法官培训方针、计划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司法官培训委员会的决定交由学院执行。为期两年的司法官职前培训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5个月,学员在院内1个月进行基础课程教育,提升学员的司法价值观、使命感和责任感。另外1.5个月到财政税务、工程建设、工商经济等部门实习,让学员了解行政机关及民营机构的运作。第二阶段8个月,学员回到学院进行司法实务课程的研习,由优秀法官和检察官为学员讲授司法实务课。第三阶段为1年,学员分派至各地法院、检察署见习,学习审判、检察等业务。实习分为民事4个月、刑事4个月和检察业务4个月,由资深法官一对一带教。第四阶段为2个月。学员回学院进行最后阶段的综合测验和口试,并完成法律实务总结课程,强化学员司法综合实务操作能力。这两年的职前培训是台湾法官检察官养成中的关键阶段。它不仅让学员获得了担当司法职责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它把法律毕业生中的最优秀者送上司法岗位,并为法官检察官获得高地位、高待遇提供了其他公务员所不可比拟的正当性。(二)考评与分配在学员完成两年的培训后,司法官学院按照学员培训期间的总成绩进行考评。学员培训成绩分为学业成绩及品德学识成绩,学业成绩占80%,品德学识成绩占20%。学员学业成绩与品德学识成绩各以100分为满分,60分及格,不满60分为不及格。培训成绩及格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员由“司法院”及法务部依成绩高低,结合部门需求、学员志愿,直接分配到各地方法院或检察署服务,开始其职业法官、检察官生涯。当然,工作分配确定之后,法院还会再分法检两个班进行为期1周的专业业务教育培训。(三)候补法官和试署法官的实授程序从司法官学院分配任用后,先担任候补法官或候补检察官,候补期间为5年。候补期满经审查及格者,定为试署法官,试署期间为一年(律师、学者等为两年)。候补期的前两年只能办理简单的司法事务或作为陪席法官。之后可以办理独任裁定案件或简易程序案件、小额案件。试署法官的办案范围比候补法官更大一些。对于候补法官、试署法官要进行考核。候补、试署期满后,报“司法院”送请“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及格者,予以试署、实授;不及格者,应于两年内再予考核,报请审查;仍不及格时,停止其候补、试署并予以解职。“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对服务成绩进行审查时,应征询法官遴选委员会意见。根据法官遴选程序,对于符合遴选资格的人员,在遴选为法官后也要经历候补法官、试署法官的阶段。成为“实任法官”后,法官才成为一个具有完整审判权的裁判者。而且,在实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法官升迁的台湾,要成为“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经过12年以上实任法官的历练。注:前述内容摘录自蒋惠岭、杨奕《台湾法官选任的“双轨制”》,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1日。三、台湾律师考试制度改革(一)概述台湾地区律师考试不同于公务人员考试,从属于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种类。在1947年开始确立现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证照制度,按照法律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应经考试院依法考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于1950年首次举办,由于社会普遍认为律师是社会地位崇高的行业,法律科系常常为青年学子首选志愿,律师考试深受社会各界重视,同时也是难度很高的考试,历年平均及格率约为7%至8%左右。1999年12月29日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修改,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取消了以前不经考试的检核制度,将原检核制度的精神融入考试。考试院于2001年4月3日发布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成为现行律师考试的法律依据。随着台湾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高等学校纷纷成立了法律系所,律师考试应考人员数量增长迅速,竞争相当激烈。到2012年至,总计报考192946人,全程到考人数145659人,及格11064入,平均及格率为7.6%。由于社会各界对律师考试提出了应对全球化、国际化趋势,解决律师实务经验不足,缺乏国际观和职业伦理道德等问题,促使律师考试制度改革不断推进。(二)2011年律师考试制度改革的主要特点为了回应社会各界对于律师考试改革的呼声,考选部成立了司法官律师考试改进推动小组,就考试的应试资格、应试科目、成绩计算及录取标准详加讨论,于2008年12月19日提交改革报告,并经考试院审议通过。新律师考试规则于2008年9月4日由考试院修正发布,自2011年开始实施。1.笔试程序采用两次考试,教、考、训、用紧密结合改革后的律师考试笔试采用二次考试进行,分隔考试程序,第一试采用测试题,广泛测试参考人员的法律基本知识,录取后再参加第二试。第二试是以申论试题为主的法律科目,以测试应考人员的法律专业技能的深度。这种改革与司法官考试改革相同,都是为了强化考试的信度和效度,提升整体阅卷质量。2.适当放宽应考资格,增加多元应考来源律师考试应试资格由原先列举的法律、法学、司法、财经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得应考试。修改后放宽应试资格,另增列财经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者,亦可以报考。3.配合国际与法学发展趋势,调整应试科目内容应试科目第一试为2科,共15个子科目,均采用测试题。第二试为5科,除国文采用申论与测试题混合的方式外,其余采用申论试题。第一试测试题应试科目除原有的基础法学11科目外,另外增加了法律伦理、法学英文、国际公法、证券交易法等4科目。4.命题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理论与实务第二试应试科目将宪法与行政法合并,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合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合并。命题融合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兼顾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更好地测评应考人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5.成绩计算由百分制改为总分制律师考试第一试总成绩为600分,第二试为1000分。第一试成绩并不计入总成绩计算,以第二试成绩为总成绩。与司法官考试不同,律师考试没有第三试口试。6.整体及格率由8%提高为10.89%律师考试第一试录取标准采用测试理论,并兼顾第二试阅卷品质,其录取人数均按全程到考人数33%择优录取。第二试亦采取择优录取全程到考人数33%,但是第二试笔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其整体及格率由以往8%提高至10.89%。表三2002年至今律师考试报考、到考、及格人数及及格率统计表:(三)2014年律师考试制度的重大变革将司法官与律师考试分立的一个重要弊端就是增加了考生的负担。法科毕业生往往需要参加两项考试,据统计其重复报考及重复录取人数皆超过五成以上。考虑到减轻考生负担,以及法官审理案件和律师处理受委托事务的实际需要,台湾2014律师考试开始重大变革。1.司法官及律师考试第一试合并同时举行2014年起,司法官及律师考试第一试同时举行,采用同一试题。应考人如果兼具两项考试第一试应考资格,如果同时报考两项考试并且都达到考试第一试录取标准,就可以分别参加各项考试的第二试。2.调整司法官及律师考试第一试应试子科目2014年起,将司法官及律师第一试综合法学二其中的海商法子科目删除,改为强制执行法。3.调整律师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及占分比重自2014年起,律师考试第二试原列考的商事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科目,修改为公司法、保险法与证券交易法,仍列为必考科目。占分比重由原来的200分改为100分。4.增加律师考试第二试选择科目2014年起,律师考试第二试将增加智慧财产法(即知识产权法)、劳动社会法、财税法、海商与海洋法等4科列为可选科目,由应试人任选1科应试,占100分。这种可选项的考试改革是应对现实律师法律事务分类越来越细的趋势,满足多元化的专业需求。5.修改律师考试第二试及格方式配合2014年律师考试第二试应试科目内容调整及增列选试科目,第二试及格方式以录取各该选试科目全程到考人数的33%为及格标准,并将在考试及格证书上加注选试的科目。注:前述内容摘自周琰:《台湾司法官、律师考试制度改革研究》,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3期,第59-61页。附件一: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规则附件二: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为方便部分对台湾地区司法制度感兴趣的朋友全面深入地研究台湾法律职业考试制度,随文附赠台湾地区《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司法官考试规则》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具体阅读方式:关注南门徙木微信公众号fyggxsw,回复 司法官,可订阅附件一,回复 律师,可订阅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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