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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中院对唐新军等人的终审判决再度蓄意枉法?

来源:天边的彩虹 作者:天边的彩虹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舆论监督 永州中院对唐新军等人的终审判决再度蓄意枉法? 2016年5月16日,本博主以《永州中院将王春华徒刑由21年改为2年,黑啊
舆论监督 永州中院对唐新军等人的终审判决再度蓄意枉法?  2016年5月16日,本博主以《永州中院将王春华徒刑由21年改为2年,黑啊!》为题,披露了湖南永州中院用枉法判决,袒护严重损害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利益的犯罪嫌疑人王春华的事实——零陵区法院判了王春华21年(执行14年),永州中院竟然改判成2年,作出了一个“跳水判决”!“无独有偶“,永州中院在唐新军等4人的上诉案中,主审法官所做的(2013)永中法民二终字第252号(以下简称252号判决书)判决,又是一起别说经不起专业人士的分析,甚至经不起”法外汉“的分析的枉法判决,该判决书中的错误彰明较著、众目可见。尤其让人不吐不快的是,永州中院知错不改、将错就错,凭着手中的审判裁决权轻松地驳回了唐新军等人的再审申请,当司法维权被阻断之后,唐新军等人便步入了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申的投诉绝地!  本案的过程有点复杂,为节省篇幅,我不想在此赘述 ,而只是摆出252号判决书中的几个显而易见的错误,假如永州中院能对这几个错误作出让人信服的圆满解释,我会反过来劝唐新军等人息讼止争,而如果该院法官拿不出让人信服的理由,则没有理由不受理唐新军等人的再审申请,毕竟永州法院姓“国”不姓“私”,没有随心所以剥夺公民诉讼的权利和申请再审的权利!  法律界人士都知道,民事判决中的核心部分是证据分析、论证说理,离开证据说理便说不成“理”。252号判决书缺乏的正是该判决书必不可少的能证实唐新军等4人与诈骗犯彭解胜委托收取放款的代理证据。卷宗内所存证据能证明的事实,都是原告唐美华委托彭解胜代缴购房款,彭解胜与原告唐美华所形成的委托法律关系,彭解胜超越自己的代理权限骗取了唐美华的购房款,永州中院在无“凭”的情况下,凭什么将唐新军等4人强扯进与彭解胜的委托关系中?若唐新军等4人真的与彭解胜存在委托关系的话,那么彭解胜构成诈骗罪,捆绑在一起的唐新军等4人不也构成了诈骗罪吗?法院在判处彭解胜有期徒刑的同时,不也该给唐新军等4人判处有期徒刑吗?这么一反推,永州中院认定唐新军等4人与彭解胜有委托关系,并据此认定唐新军等4人和彭解胜承担同等的还款义务,其荒唐性和随意性便明显不过了。况且,唐新军等人有新的证据证实彭解胜自愿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有新的证据证实唐新军等4人签订合同时约定原告唐美华只交10万元的预付款,而原告唐新军却要交17万元预付款给彭解胜——如果说唐新军有错,他是错在多交了7万元钱、错在个人的失察失误,而不是错在诈骗!有新的证据证实一审判决判令唐新军等4人给付唐美华17万元既利息有错,合伙开发人应该为8人而不是4人,本案从一审到终审判决军漏判了4个赔偿主体。一言以蔽之,252号判决书没有证据证实唐新军等4人与彭解胜有委托关系,唐新军等4人却有证据证实252号判决书未能分清过错责任!对此,不知永州中院的主审法官作何解释?  要求唐新军等4人返还17万元的所谓被骗款,连原告唐美华等人一审起诉的三条诉讼请求中均未提出,而永州中院却“自作多情”地在252号判决书中给加上这一条,这不是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吗?该院的主审法官想替原告帮忙,也不能这样赤裸得露出一个大“马脚”吧?!  无需多说了,252号判决书就是一个扯淡的判决,是一个典型的葫芦僧判决,这样的判决怎能让人心服?  码字至此,本博主不妨回顾一下永州中院那个将21年有期徒刑改判为2年的案例——  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春华于2009年12月31日至2013年10月14日担任被告单位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法人代表期间,以广丰公司的名义,先后1 9次向三家公司虚假销售草甘膦原药共计6 2 9 9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 5 0份,价税金额1. 45亿余元,税额1677余万元(总计涉及8家公司,虚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逾10亿元)。王春华和苏建松还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 15亿元,以虚开的1 2 9份草甘膦原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虚假应收账款债权为质押,骗取工行零陵支行贷款1 6笔共计1. 012亿元;将虚开的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虚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建行永州分行,骗取建行永州分行保理预付款3笔共计1478万元。为此,一审法院以王春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王春华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王春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合计有期徒刑21年,并处罚金23万元。然而,二审法院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玩起了枉法裁判的“大手笔”:将王春华21年有期徒刑改为2年!  看来,永州中院某些法官喜欢利用自己手中的审判权帮人“了难”,但我感觉到该院法官的“了难”水平实在不敢恭维!其实,不仅仅是永州中院的法官玩“司法了难”难以玩得圆满,任何一家法院的法官玩“司法了难”都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无懈可击,道理很简单:假的就是假的,错的就是错的,哪怕是神仙也不可能将假的变成真的、将错的变成对的!  由上述两起枉法判决,我的思维不由得又“链接”到我的另一篇题为《永州多名法官瞒报房产获提拔是在和谁作对?》的博文,文中提到的3名法官都瞒报了财产,而瞒报的财产或许只是其总财产的冰山一角!从已经查处的法官来看,法官不查则已,一查就是“大鱼”。那么,法官的超工资收入以外的巨额财产来之何处?无非是来自办“了难案”!本文提到的两起枉法裁判,若主审法官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奖赏”,恐怕连鬼都不会相信!  法律是国家维持公平正义的最后工具,公众将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权利赋予法院和法官,被赋予者理应恪尽职守、敬畏法律,用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然而,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仍有少数执法者知法犯法、枉法裁判。在法治社会里,最值得警惕的并非普通公民违法,而是执法者知法犯法,因为执法者犯法冲击的是公众对于法治的信任基础。在现代国家的正义系统中,法官承担着定纷止争、运送正义的重任,他们身上寄托着公民对于公平正义的期许。如果法官在审判中贪赃枉法,不仅不能矫正当事人失衡的利益冲突,反而会增加新的社会纠纷。柏拉图曾经告诫世人:“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法官接受贿赂枉法裁判,不仅亵渎了法官职业的廉洁性,而且消解公众对司法正义的信任。但愿永州中院的领导班子正视自己麾下的问题,下猛药诊治司法腐败、纯洁法官队伍,让每一个判决都经得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经得起舆论和时间的检验!  反腐与维权博客 罗修云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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