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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进入免费时代——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停征信息公开成本费

来源: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9
摘要:导读:据财政部网站23日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3月15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就包括与征收维权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费。依据《政府
导读:据财政部网站23日消息,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3月15日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决定自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就包括与征收维权息息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成本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自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将全面进入免费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28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以往申请人在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会收到来自行政机关的来电,告知现场交纳或将成本费用打入行政机关指定的账户。通常申请信息公开所需的费用在十几元到几十元之间不等。两部门取消这一收费的决定,客观上再次强调了信息公开系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这一性质,由此所产生的费用不再由申请人负担,而转由政府财政予以支持。鉴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征收维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这一通知的出台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无疑是利好消息。如何更加充分、有效地运用申请信息公开这一方式更好的为维权大局提供助力,将是征收维权中有待进一步探索、挖掘的重要步骤。附通知全文: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对确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五、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六、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3月15日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号:zaiminglaw更多征地拆迁相关问题,请关注在明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观看在明拆迁视频,分享经典维权案例,了解最全面拆迁法律法规。
责任编辑:北京拆迁律师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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