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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小知识:民事主体多了

来源:道义文章 作者:道义文章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5
摘要:民法 民法总则 陈群律师 民事主体 陈群律师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大事,对普通老百姓都会有很大影响。 为此,
民法 民法总则 陈群律师 民事主体 陈群律师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当天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它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大事,对普通老百姓都会有很大影响。 为此,本公众号将在近期以系列文章《民法总则小知识》来宣传民法总则,请粉丝们持续关注。谢谢大家。 从大类上来说,《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民事主体都是自然人和法人两类,但《民法总则》进行了民事主体创新,客观上增加了民事主体的种类。表现在: 一、关于自然人增加规定: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体现在《民法总则》的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个规定,是与《继承法》的规定宗旨一致的(见《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都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以使得“遗腹子”出生后有起码的保障。只是,《民法总则》规定的胎儿权利能力范围更大,不仅限于遗产继承,还有接受赠与,还用“等”来概括一切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场合。 二、关于法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分类的基本思路是相同的;但是,《民法总则》 不再坚持《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分类,而是关照到社会组织的现实状况、适应社会组织的发展需求,按照法人的设立目的和组织功能等等不同,新创法人分类,独创“特别法人”。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3类。虽说法人与自然人同属民事主体,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是有差异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起止时间及范围同行为能力一致;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完全相同;法人不享有自然人人身属性的权利能力,如结婚能力、继承能力等。在《民法总则》的营利法人制度下,不能将经营范围作为营利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大小或营利法人对外签订合同效力的依据。这是因为:《合同法解释(一)》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三、关于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将“其他组织”以“非法人组织”加以规定。使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完全独立财产的经营实体或者非营利团体作为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是因为,当今的社会生活呈现复杂化、多样化的特征,在社会生活中,不仅自然人是权利主体,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类权利主体。“非法人组织”也是广泛存在、普遍活跃的一类权利主体。众多的小、微企业是以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存在和经营。陈群律师特别说明: 1、 本公众号的发文预告跟实际发文可能有先后顺序的调整及标题的适当改动; 2、本公众号首发系列文章标题为《民法总则小知识》,但是也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常常可能与民法通则对比; 3、本人有三个公众号,分别关注不同的法律专业领域,在本人首发的文章中都同时展示三个公众号的二维码及图片,欢迎朋友们关注、转发! 请网友理解并支持。第33期 民法总则小知识 说说“个人信息权”敬请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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