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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刑法知识体系刍论_魏东博士(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3
摘要:其四,要处理好面向立法完善的刑法学研究(刑法立法原理)与面向司法公正的刑法学研究(刑法解释原理)之间的关系,不得顾此失彼,而要兼顾好立法正义与司法正义两个侧面。 这方面,可能陈兴良教授、赵秉志教授等处

其四,要处理好面向立法完善的刑法学研究(刑法立法原理)与面向司法公正的刑法学研究(刑法解释原理)之间的关系,不得顾此失彼,而要兼顾好立法正义与司法正义两个侧面。这方面,可能陈兴良教授、赵秉志教授等处理得好一些,而张明楷教授可能处理得略显极端一些,因为张明楷教授过度倾向于司法正义的刑法解释适用研究(刑法实质解释)反而可能部分导致了刑法司法不公(过度解释),过度倾向于实然的法律解释研究反而限制了法律完善研究,我们很难看得见张明楷教授提出应然的刑法完善研究方面的学术成果,应当说是一种遗憾。不过这种现象现在已有所改观,张明楷教授在2016年成功获得了一项有关刑法立法完善方面的国家级重大研究项目,我们有理由期待作为刑法学大家的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研究转型上实现“完美转身”并取得巨大成就。


四、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

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实质就是指刑法知识的体系化,亦即中外刑法知识的全面性、整体性、系统性和体系化存在。主要内容是由三个简单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所形成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中国刑法哲学知识的体系化、外国刑法哲学知识的体系化以及二者整合后所形成的简单巨系统刑法哲学知识体系,中国刑法政策学知识的体系化、外国刑法政策学知识的体系化以及二者整合后所形成的简单巨系统刑法政策学知识体系,中国刑法规范学知识的体系化、外国刑法规范学知识的体系化以及二者整合后所形成的简单巨系统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以及刑法哲学知识、刑法政策学知识和刑法规范学知识三者整合后所形成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

这里,关于刑法知识的体系化问题,我借用了系统论的“系统认识论型的等级体系”理论和系统分类理论。系统论认为:系统首先可以分为简单系统与巨系统两大类,简单系统可细分为小系统与大系统,巨系统可细分为简单巨系统与复杂巨系统,复杂巨系统还可再细分为一般复杂巨系统与特殊复杂巨系统;“巨系统概念是一个新的认识工具,代表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因为“小系统和大系统只有平凡行为,巨系统可能表现出许多非平凡行为。描述这类系统需要新的概念框架,建立巨系统理论”,“描述大脑、人体、社会、地理环境以至整个宇宙,都需要用巨系统概念”,“一切巨系统都是自组织系统,其行为都是自组织运动”,而“实际复杂巨系统都是开放的,因而开放的复杂巨系统的存在相当普遍”,“这些系统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划分子系统。原则上讲,与母系统同维的子系统也是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例如,在社会系统中,经济、政治、文化乃至军事对阵等子系统均为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刑法知识体系作为一个复杂巨系统,其自组织系统和自组织运动特点就决定了刑法学研究活动可以在该复杂巨系统内有效展开;而作为其下一层级的子系统(简单复杂巨系统),例如刑法哲学知识体系(以及刑法政策学知识体系或者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之内,当然也可以在该子系统内有效展开刑法哲学研究活动(以及刑法政策学研究活动或者刑法规范学研究活动)。

范畴体系的科学设立是学科体系研究的基本前提,而范畴遴选、尤其是基础范畴和基本范畴的遴选又是范畴体系设立的基础。大体上可以说,刑法知识体系论的基础范畴有刑法知识体系、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规范学四个。至于刑法知识体系的基本范畴,可以分别就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规范学进行遴选和体系化。这些基本范畴已经如前所述,此处不再赘述。


五、刑法知识体系的学术意义

刑法知识体系的学术意义应当说比较丰富,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刑法知识体系对于刑法学科的知识论意义。它帮助我们了解、掌握该学科研究的基本状况和知识体系,比如,刑法学科(以及民法学科和宪法学科等)目前的研究状况、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学科知识体系、作为方法论的刑法学科知识体系。在此基础上,就研究者个体和整体而言,我们才可能搭建起刑法学研究的学术平台和“专业槽”(陈兴良语),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术研究。否则,如果刑法知识不全或者漏洞太多,刑法知识运用条件不达标或者刑法方法论(刑法知识体系中的方法论知识内容)运用能力不足,我们就根本无法进行真正的刑法学术研究。

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研究中较早关注刑法哲学和刑法知识体系问题,对于刑法学科建设作出了突出的卓越贡献。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学必须要进行形而上的哲学之思,建立起独具特色的学科专业槽;认为“法学不仅要分享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而且也应当让这些人文社会科学分享法学研究成果,使之从法学知识中获得某种思想上的灵感与方法上的启迪。只有这样,法学才能说对人文社会科学作出了某种贡献,法学知识才能真正融入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体系。”陈兴良教授还强调指出:“法学作为一种知识形态,首先应当明确其自身的层次,这就是法哲学、法理学与法社会学。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刑法学,又可以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因此,在一般意义上确立法哲学、法理学和法社会学,对于所谓部门法学的理论层次划分具有指导意义。”并且“它的解决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指明法学研究的进路”。

陈兴良教授赞同区分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学术立场,并宣扬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所谓法学方法,是指法学研究方法,其关注的核心是何谓正确之法这一法哲学的第一个基本命题,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即是法学方法论;而法律方法,是指应用法律的方法,其中狭义的法律方法即为法律解释,广义的法律方法的内容则包括法律推理方法等内容。针对陈金钊教授归纳的法律方法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各种方法,陈兴良教授则敏感地意识到刑法方法的特殊性,他指出:“由于各个部门法的性质有所不同,在通行的法律方法的采用上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刑法,像法律漏洞补充这样的法律方法一般是不能采用的。即使是广泛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也要求严格解释,禁止类推解释等,对此必须予以充分关注。”这是一种真知灼见,其得益于刑法知识论体系性观察和思考,我本人是十分赞同的。

通过以上分析,陈兴良教授实际上就是强调了我们法律学者必须建设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对话平台和沟通渠道。陈兴良教授指出: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