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苏力 问题意识并非来自于概念或理念层面,更多的是来源于真实世界的经验。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程度符合这一代中国人对自己、他人、社会和国家想象、情感,而这些情感和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文化和历史塑造的。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治,而法学家最多创造法治的理论。因此,要以普通人的立场和视角来考察和理解来自于中国社会的经验。问题意识应当包括:关注法律学术研究的社会后果会推进何种利益,某个命题会代表了谁的利益,并以此结论认为这是谁的问题。务实的学术思考和问题意识关注的是社会实践的后果和社会格局的变化。有实践意味的问题意识,不仅是法学人的问题意识,也是真正法律人的问题意识。 一、问题意识 还是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下文简称《本土资源》)说起。大约是我论文中的雄辩给许多读者留下了错觉,我其实是个太学术,一直为之较真,却并不自信的人——我通常不敢回首看自己的旧作,尤其不大翻看《本土资源》。 因为当年写作此书汇集的论文时,刚回国,时年有小40了,又当过兵、种过地,当过工人,呆过机关,上了大学,又留了学,读过的书不算少,自然思想和思路甚至研究方向都基本定型,但尚未形成确定的学术领域。 我是先在法史后在法理教研室工作,怎么写作、写些什么、如何表达,在当时都是个问题。我不可能按照教科书的方式写论文,抄些或攒些“论法治”,“法治的要素”这类概念演绎的文章,或是介绍某个外国人的法治思想;即便写了,也发表不了,这类文章已太多了。但我又不像研究部门法的,可以找些具体实在的问题来研究写作。我只能碰到什么不是纯法律操作的,在我看来可能还有些一般理论意义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写作。因此我写的很杂乱,没有整体的规划,基本是碰上什么研究什么,东一榔头西一棒。 我面对的另一问题是,当时国内学界,特别是社会科学(即便文、史、哲学科)还有些自家传统的研究也差不太多(少数除外),基本还继续着1980年代开始以来对西方学术的狼吞虎咽,不大讲分析和论证,甚至不懂什么是分析和论证,普遍以引证代替论证,以引证名家权威代替分析论证,以理论复述代替独立的研究。回头看,不带贬义地说,那基本就是一个抄书的年代。不少学者的著作后来都遭遇过抄袭的质疑,这其实是一个时代的问题,不是学者的问题。法学界也一样。乃至于,我完成第一篇论文时,越看越不像“当时通行”的论文,很不自信。 另一方面,也因为刚回国,那时出国可是“真正的出国”,除了家书和期间的一次回国,与国内和中文世界几乎是完全隔绝七年,已写不出流畅的中文了,这种状况可能直到我写《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才彻底转变。这都是我至今不敢去翻这本书的缘故。 但这本书确实引发了法学界的一些变化,如果完全抽离当时的时空背景,我认为这本书受到的关注,无论赞扬,批评甚至抨击,都远远超出了这本书实际具有的学术品质。冯象当年为此书写的书评,极大地鼓励了我;有学生拿出翻烂了的《本土资源》,破烂得和文革时期我们私下传看的小说一样,令我感动——事实上是令我震惊。 也正因此,多年来,除了出于自己对学术的喜欢外,我一直还算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真的觉得自己对读者有一种责任,对学术有一种使命。尽管不敢如此宣称,但我确实决心通过自己的研究提炼中国法学研究的问题,提升中国法学研究的品位,拓展中国法学研究的领域,沟通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以及法学研究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 但我还是有个问题,关于这本书,以及那一时期的其他文章:如果我自己对这本书评价不高,那么究竟其中有没有什么,以及究竟是什么东西触动了读者?并且,这种东西有没有比较实在的学术价值? 回想起来,我认为,在写作这些文章时最突出的要点,一是,始终基于我的中国生活经验而产生的争论和表达的冲动,这就是问题意识。无论是法治与改革/变法隐含的冲突,秋菊的困惑,破产法实践的难题,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法律规避,还是司法专业化,表达自由与肖像权的相互冲突,抗辩制的由来和去向,乃至有关的书评和关于一些学术问题(如:法学后现代主义)的论证。回头来看,我庆幸这每一篇文章的问题或多或少都是真的,都来自当今中国现实,不来自书本;即便是书评,也没有就书论书,也尽力同中国社会或中国学术的问题联系起来。 我的分析和回答,尽管借助了一些当时看来有些新意的理论视角和学术资源,关注点还是一直力求贴近中国社会,贴近中国社会的普通大众。我并不关心某个学者或某一派理论是怎样回答某个问题的,我关心的是一个合乎情理的普通中国人在知情的条件下会怎样看这个问题。换言之,我是在跟着“感觉”走。这种努力违背了当时非常流行,甚至至今仍比较流行的先看外国法条或法理,然后反省中国,找出差距,努力达标的研究和写作进路,其实就是尽可能贴着中国社会生活经验走,或如同沈从文先生告知的文学写作方法,贴着人物写。 无意之间,它令我这个其实相对缺乏社会生活经验、比较书生气的,既没当过律师,也不做法律咨询,几乎从不参加政府或法院、检察院的论证,甚至从不参加法理学年会,一直呆在校园的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高度意识形态化的法治理念、命题和学说,验证并因此在某些层面挑战了当时流行的法治命题,指出了社会大变革中的中国法治的问题甚或尴尬,深化或升华了——而不是神话了——对法治的理解。 也因为贴着生活经验,尽管我相信和追求法治,但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分析,我至少客观上拒绝了强加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工程说。许多文章写到最后,结论都与我的初始预判相反。我没把中国人和中国社会都当成橡皮泥,有待并任意追求法治的法律人和政府来捏塑,或是玩偶,有待法治概念理想的绳线牵引。虽然并非自觉,我还是觉得或是想到了,并努力展示或论证了,一种法律制度措施,或法治追求,如何可能改变相关人的行为,引发普通人在社会行为上的应对。他们是积极主动应对的,无论以何种方式,无论法律精英认为是好还是坏。 法律人可以认为他们桀骜不驯或执迷不悟或顽固不化,缺乏法治信仰,但有一点必须清楚,中国民众不是生来为配合我们的法治理想的,无论这个理想多么的“高大上”。相反,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程度符合这一代中国人对自身、他人、社会和国家的想象和情感,而这些情感和想象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文化和历史塑造的,体现了特定时空中,起码是这些人的人性。尽管我相信人性大致相近,但自然地理环境、生产方式和文化传统会还是会塑造他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