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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意识:什么问题以及谁的问题——以终身监禁为例(转)_刑法学研习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者有疆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28
摘要:注意法律变动引发社会利益格局重新分配,并不都有强烈的政治意味。 记得在一次讲座中,我承认 “疑罪从无” 是司法的必要原则,但我也分析指出, 这一原则在实践层面并没真的解决疑罪难题,而只是通过改变疑罪案件

注意法律变动引发社会利益格局重新分配,并不都有强烈的政治意味。记得在一次讲座中,我承认“疑罪从无”是司法的必要原则,但我也分析指出,这一原则在实践层面并没真的解决疑罪难题,而只是通过改变疑罪案件审理中相关各方的利害分配格局,把这个问题转移了。犯罪嫌疑人、律师和检法机关都因此不同程度获益了,但犯罪受害人,并往往是社会更底层的人常常因此严重受伤。

在公检法三家中,从分析来看,法院获益最大,警方收益很小,但支付的成本最高。这不是质疑疑罪从无。从全社会来看,从各国实践来看,疑罪从无总体说来确实是最优选项。但即便如此,我们仍必须清楚意识到为这一社会整体的收益支付代价的常常是犯罪受害人——因为疑罪从无确实会令一部分罪犯逃脱了惩罚,或没有受到足够惩罚。疑罪从无其实只是一种决疑术,只是既定约束条件下的最佳选项,它并非法学的真理,解决了一切疑罪难题,可以终结并要求我们终结可能的努力。

只有当不是仅仅作为信条,而是深刻理解了这一信条背后的道理和利弊抉择后,才不会简单教条地用疑罪从无来应对复杂的现实问题,而在遵循这一原则之际,仍懂得这个原则只改变了利益格局分配,想到在这一利益格局改变中受损的犯罪受害人。注意,这种对法学知识不足的自觉和自省也是一种法律人和法学人应有的问题意识。

有了这种问题意识,在社会实践中,法律人就有可能在一些个案中以各种手段弥补这种无可避免的遗憾。

这在当今,首先是借助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至少可能令一些原先的疑罪不再存疑。DNA检验就令许多在昔日只能定为疑罪的不再是今天的疑罪。甘肃白银杀人案的侦破就是一个非常重大且有强大说服力的例证(唐爱琳等,2016:A16-17)。从中获益的不仅是那些被谋害者的亲人,也有警方和政府,是法治——即便检方和法官可能因此工作量增加,并在这一特定意义上“有损”了。

二是理解中国历史上“疑罪从轻”以及现代西方国家的其实与“疑罪从轻”高度类似的一些司法实践,并汲取其中合理的操作经验:即当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确保指控某一指控成功之际,检法仅指控、认定并因此成功惩罚那些有足够可靠证据支持的犯罪,不纠缠于所谓“正确的”指控和定罪。至少有时,这种看似罪名从轻的惩罚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效果,无论对于罪犯还是对于社会。

曾有学人提出一个设想的案例:同卵双胞胎,一个抢了银行,另一杀了人,由于基因完全相同,法院无法判断各自犯了什么罪;疑罪从无,该学人论辩说,法院只能将两人都释放。波斯纳回答说,都判抢劫罪的惩罚,他俩谁也别抱怨。抢劫的受到了公正惩罚,谋杀者受到了较轻惩罚(波斯纳,2002:141)。

这也意味着,法学人的问题意识必须是实践导向的,而不是玄思导向的。一个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从思辨的经验哲学来看,这个问题太有问题意识了,但这不是实践者,行动者的问题意识。

讲了很多,概括起来,要表达的只是:对于法律学人来说,仅仅从概念或理念层面思考远不够,必须从实践层面以及可能的后果层面来思考,这才是务实的法律学术思考。只有这样的问题意识,才是我认为的有实践意味的问题意识,也不光是法学人的问题意识,而且会是真正要做事且能做成事的法律人的问题意识。换言之,有了这种深厚的问题意识,才有可能真正成为法律人或政治家,不只是法官,而且是能肩负历史使命并充满家国情怀的立法者。

责任编辑:刑者有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