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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东:刑法知识体系刍论_魏东博士(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3
摘要: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社会公正这样四个价值目标之间经常性地存在冲突。 其中最突出、最典型的冲突 表现在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过分偏重犯罪防控价值,就可能严重

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社会公正这样四个价值目标之间经常性地存在冲突。其中最突出、最典型的冲突表现在犯罪防控与人权保障两个价值目标之间:过分偏重犯罪防控价值,就可能严重侵犯人权保障价值;反之,过分偏重人权保障价值,必然回严重妨害犯罪防控价值!这样,就涉及一个十分重大的价值权衡问题、价值取向问题,即刑事政策的价值理念。

价值理念与价值取向问题,在根本上就是指针对具有矛盾和冲突的多种价值目标,如何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实现它们之间的整合与有机统一问题。我认为,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可以将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即价值理念)总体上简要地概括为现代刑事政策的谦抑宽容价值理念,其具体内容为“三大一小”理念,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发展、最大限度地体现相对公正、最小限度地维持秩序(必要秩序)应当成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品格和基本理念。即:这种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应当强调“人权保障至上”,反对“犯罪防控至上”;强调“公正至上”,反对“效率至上”。这种现代刑事政策理念对于刑法研究具有重大影响。从刑事政策原理来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关系可以从三个层面上进行概括:一是在价值取向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二是在对策系统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整合与被整合的关系;三是在具体措施上,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例如:在现行罪刑法定原则所确认的刑事政策精神下,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二者之间在犯罪防控的具体措施上所具有的这种校正与被校正的关系具有相当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可能表现为一种“单向校正”即只能表现为一种情形:当现行刑事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实质上不符合特定刑事政策精神时(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不利于保障人权),就可以根据刑事政策精神对该行为不作犯罪追究;而不能相反。如果现行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但是在实质上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对该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确认的特定刑事政策精神的基本要求,也是刑法安定性的基本要求。

关于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笔者提出了刑事政策学的10个基本范畴:刑事政策、犯罪防控(秩序)、人权保障(自由)、社会发展(效率)、相对公正(公正)、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刑事政策现代化。我认为,“刑事政策学的范畴体系,除了必然包括作为其基本研究对象的‘刑事政策’范畴与作为其学科建设历史使命的‘刑事政策现代化’两项范畴之外,主要包括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与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两个范畴系统,其中,刑事政策学的价值范畴系统具体包括犯罪防控、人权保障、社会发展、相对公正四项范畴,并且这四项价值范畴可以等值对应于法哲学原理中的秩序、自由、效率、公正(突出强调相对性)等语词表达的四项价值范畴;刑事政策学的实体范畴系统具体包括刑事政策客体、刑事政策主体、刑事政策行为、刑事政策环境四项范畴。”当然,其他学者还提出了刑事政策学的基本范畴及其范畴体系的学术见解,值得关注。


三、刑法规范学

刑法规范学的主要知识内容有国内外刑法规范学知识(含中国与外国及比较)与国际刑法规范学知识、刑法规范的立法学知识与刑法规范的解释学知识等包括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规范学、作为方法论的刑法规范学。

关于刑法规范学的基本范畴。可能是由于我国学者都有一种有机融合刑法哲学与刑法规范学研究的思维定式,似乎没有特别区分二者的不同并提出其独具特色的基本范畴。但是,刑法规范学应该还有一些独特的基本范畴,如,规范文本、刑法立法、刑法解释,可能就应该成为刑法规范学的基本范畴。这个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中国刑法学者、尤其是中国的青年刑法学者和刑法学研究生,在构建刑法规范学知识体系过程中必须特别注意的以下几点内容:

其一,要将全体“刑法规范”纳入研究视野,建立和培育“整体刑法学”或者“刑事一体化”的知识体系。

刑法规范学的主要知识内容有:国内外刑法规范学知识(含中国与外国及比较)、国际刑法规范学知识、程序刑法规范学知识(广义的刑法规范,包括刑事诉讼法规范)。

其二,要经常阅读、审查刑法规范(刑法规范条文),尤其是对于本国刑法规范条文必须比较熟悉,而不能模糊不清、似是而非。相反,如果不熟悉本国刑法规范条文,难以匹配刑法学专家、刑法学博士、刑法学教授等称谓和荣誉。这方面,可能我们现在部分博士生、教师都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其三,要尽力全面了解和熟悉国外刑法规范条文、国际刑法规范条文。通过这种了解和熟悉,我们往往会发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收获和启示,十分有利于融会贯通地研究刑法原理。至少,我们不至于成为刑法界的外行与门外汉,不至于闹笑话。以国际刑法规范条文为例,我们部分同学和老师可能根本就没有想到去了解和熟悉,结果知之甚少、甚至闹笑话,比如:当下国际刑法原则(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等)、国际刑事法院(运行规则)、国际犯罪、国际刑罚制度等,十分重要。记得我们有一位刑法硕士研究生写了一篇题为《反酷刑问题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其中运用国际刑法原理提出了对酷刑进行界定和规制的一些学术见解,应当说还是一些基础知识性质的国际刑法理论问题,但是被个别老师无端指责和批评,其实恰恰是我们个别老师自己因为不懂国际刑法理论而闹了笑话。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