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哲学对刑法学科的学术贡献是十分巨大的,其不但为刑法学赢得了知识增量,而且有助于中国刑法学界全面审视和批判吸纳德日刑法和英美刑法的科学合理成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促进中国刑法学的迅速崛起和高速发展,在国际上达到和保持了先进水准。比如:刑法观与解释论、刑法基本原则、犯罪论体系、刑罚论原理等,中国刑法学界都是同时兼容了中国元素和西方元素的“双轨-双语体系”,这是一个好现象。 其二,对法学乃至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贡献。刑法哲学不但为刑法学赢得了知识增量,而且促使刑法学者、乃至整体法学者和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界都去反思“刑”、“法”、“生命”、“自由”、“财产”等精深问题,有助于推动整体刑法学、法学乃至人文社会科学的精深发展。 其中重大影响之一,就是由刑法哲学引发了较多的法理学批判反思和较为丰富的其他部门法哲学研究,目前有刑事程序法哲学(谢佑平)、刑事诉讼法哲学(陈浩铨)、民法哲学(徐国栋)等。 再有一个重大影响就是:促进死刑政策等国家刑事政策乃至公共政策的改进、国家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的改革、刑法学者乃至全体国民的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的养成。 其三,中国刑法哲学的未来发展方向 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和陈兴良教授对中国刑法哲学的未来发展方向有所描述。赵秉志教授认为,21世纪我国刑法哲学应着重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促进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的融合;二是促进刑法哲学研究进一步繁荣;三是促进刑法哲学教育的发展;四是正确处理刑法哲学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之间的关系,发展中国的刑法哲学。陈兴良教授则认为,在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研究的基础上,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是将来需要深入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 那么,应该如何认识和判断我国刑法哲学的未来发展方向呢?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哲学应向着兼容本体论、认识论的刑法语言学转向的方向发展。理由是:西方哲学的发展经历的三部曲,即从古代的本体论(研究什么东西是存在的),发展到近代的认识论(研究怎么认识存在的东西),再到现代语言论(研究在某种语言意义上认识存在)。这个三部曲是人类认识理性的一种真实写照,反映了人类认识理性发展的内在规律,这就是最终应当从本体论走向认识论再走向语言论。现在我国刑法学者深入关注语言学的有陈兴良、王政勋等人,应当说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法律语言学上,比较有分量和影响的论著有陈嘉映的《语言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刘红婴的《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和宋北平的《法律语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等。但是笔者注意到,法理学对于西方法哲学的观察结论其实可能并非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本体论、认识论、现代语言论这样的三部曲,尤其是解释哲学的出现及其以后的法哲学发展方向并非如此三部曲,某种重视兼容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法解释哲学正在兴起,值得刑法哲学认真对待。 二、刑法政策学 刑法政策学的主要知识内容有刑法的政治学研究(含国际政治)、刑法的社会学研究、刑法的经济学研究、刑法的文化历史学研究,包括作为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刑法政策学、作为方法论的刑法政策学。 刑事政策原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刑事政策问题已经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刑事政策学研究在西方国家开展得如火如荼之后,自21世纪初以来逐步成为中国刑事法学领域的一门显学,众多中国学者不约而同地关注或者投身于刑事政策学研究。笔者于2004年在四川大学首次开设了“刑事政策研究课程”,现在已经成为刑法专业法学研究生的必须课。但是笔者注意到:我国学术界针对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价值、研究对象与学科体系建构等重大基础性理论问题,尚缺乏深入研究,更没有取得一致见解。这种理论研究现状严重地制约了刑事政策学的体系性发展,也妨害了刑事政策理论和实践的科学现代化,从而凸显出展开刑事政策学基础理论问题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刑法学研究。例如,当前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首先是惩罚犯罪、打击犯罪,其次才是保护人民”,其实这种理解可能并不恰当:因为惩罚犯罪打击犯罪本身可能并不需要刑法刑事诉讼法,周光权讲最好的办法可能是给每个警察发把枪,见谁犯罪就打击谁更有利于惩罚和打击犯罪;郝银钟教授讲刑事法的目的任务是限制司法权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见解应当说,都与刑事政策原理及其当代发展趋势的认识理解有关。所以,刑事政策原理对于刑法研究十分重要! 刑事政策学研究所具有的重大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于:从学科体系层面上看,刑事政策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地位(灵魂论与精髓论);从我国犯罪防控实践层面上看,刑事政策在我国一直占据着核心的、统帅的地位(核心论与统帅论)。总体上,我国长期以来在犯罪防控问题上超乎寻常地重视刑事政策的应用,尤其是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政策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严打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这种实然状况,与我国理论上对刑事政策研究十分薄弱的理论现状很不协调,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导致了现实生活实践中大量破坏法治、侵犯人权事件的发生,严重破坏了基本的社会公正,从而在根本意义上不利于我国整个法治、社会和国家的进步发展。 因此,为了更加理性且有效地实践犯罪防控和刑事法治,我国必要顺应世界潮流,加强刑事政策理论研究。我们刑事审判法官应当关心国家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主动运用刑事政策学原理研究刑法问题。 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可以在基本层面上明确限定为同犯罪防控相关的所有社会公共政策,既包括刑法手段,也包括非刑法手段。可见,防控犯罪是刑事政策政策最明显的个性价值追求。但是,刑事政策的防控犯罪价值追求必须限定在谋求“公正合理的人类福祉”的界限范围内,因为,刑事政策是社会公共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整体的社会公共政策,其共性目标价值可以定位于相对公正的人类福祉,即相对公正理性、人权保障和社会有序发展。从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而言,刑事政策的个性价值必须完全切合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即刑事政策的个性价值必须受到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的限制和约束,在根本上不能突破社会公共政策的共性价值界限。直白地讲就是:犯罪防控价值不能侵犯人权保障、不能妨害社会有序发展、不能破坏社会公正!从而犯罪防控不能无所顾忌,而应有所顾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