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以来,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开始受到了众多刑法学者的特别关注,迅速获得了蓬勃发展,现在已经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和成就,典型代表是陈兴良、张明楷、赵秉志,可以说是中国刑法学界的三朵奇葩,足以成为刑法哲学领先于其他部门法哲学的基本标志 陈兴良教授:中国刑法哲学史上标志性的学术事件,是陈兴良教授在1992年出版其独著《刑法哲学》。在该书中,陈兴良教授指出: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刑法哲学尚是一块有待开垦的处女地。陈兴良教授在本书中运用了中国传统玄学中的太极八卦原理,注重了刑法哲学思辨和语言形式考量,是一本十分富有哲学启发和形式美观的学术专著。陈兴良教授在本书中,在对罪刑辩证关系进行哲理探索的基础上,构建了以犯罪本质二元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之统一)、刑罚目的二元论(刑罚的报应与预防之统一)、罪刑关系二元论(罪刑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功利关系之统一)为基本命题的刑法哲学体系,对刑法本体问题展开了哲学研讨,获得了广泛学术影响,奠定了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哲学领域的引领者地位。 在《刑法哲学》之后二十余年的时间里,陈兴良教授始终关注和深化刑法哲学研究,不但出版了《刑法的人性基础》和《刑法的价值构造》,从而完成了其刑法哲学研究的三部曲,而且在其他专著和论文中广泛深入地研究和拓展刑法哲学研究领域,从而进一步巩固了陈兴良教授在刑法学、尤其是刑法哲学领域的元勋引领者地位。陈兴良教授对于作为部门法哲学的刑法哲学的长时间深度关注和研究开拓,取得的丰硕成果,是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的奇特现象。 张明楷教授:中国刑法学界的另一朵奇葩是张明楷教授,其对刑法哲学和刑法解释学的完美结合和学术深度,也是无人所能企及的。张明楷教授的独著《刑法学》(第1—5版)是整个刑法学界和刑法学人的必读书,几乎是人手一册;其另一本独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1—2版)也是畅销书,产生了十分深刻而广泛的学术影响。张明楷教授所取得的成就实质上还是刑法哲学的成就,是刑法哲学、规范哲学、解释哲学、哲学解释学、语言哲学完美结合的成就。为此,有学者惊呼“张明楷现象、张明楷时代”,清华学子也亲切地称呼张明楷教授是“凯哥现象”,均可见其影响深广。 赵秉志教授:中国刑法学界对刑法学理论研究视野最广泛、特别强调理论联系实际的学者是赵秉志教授,他对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刑法疑难问题的研究成果最为丰硕,这还不包括其国际刑法、区际刑法、刑事政策等领域的研究成果。特别值得提及的是,赵秉志教授撰写的“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述评”,是目前对中国刑法哲学研究沿革、研究现状分析最全面、最深刻的学者。赵秉志教授对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综述提出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意见:(1)刑法哲学本体研究。包括:关于刑法哲学的内涵,有方法说、法理说(刑法法理学)、本原说、综合说;还包括,刑法哲学基本范畴体系研究,形成了“双层范畴体系说”(刑事责任是最上位概念,下位范畴包括犯罪、犯罪人、刑罚、量刑、行刑等),“三范畴体系说”(再细分为“价值-实体-关系范畴体系”与“犯罪-刑罚-罪刑关系范畴体系”)。(2)以刑法为整体的刑法哲学研究。包括刑法价值研究,形成了“三价值说”(公正、谦抑、人道),“二价值说”(公正和功利),“双层价值说”(国家是功利的,社会是公正的);还包括刑法机能研究(功能研究),提出了刑法机能观(刑法观)和刑法的正功能、负功能、零功能等概念,并提出了“二机能说”(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三机能说”(规律机能、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3)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基本问题的刑法哲学研究。包括:犯罪概念、犯罪观、犯罪本质、犯罪功能、犯罪构成论、刑法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功能和根据(一根据说与多重根据说)、人身危险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等问题的哲学研究。(4)刑罚论基本问题的刑法哲学研究。包括:刑罚权(刑罚权本质以及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等),刑罚价值(形成有自由、秩序和正义“三价值说”,与秩序与正义“二价值说”之争),刑罚目的(形成有一元目的论与二元目的论之争),刑罚正当性根据(形成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与并合主义),刑罚功能与效益(形成有报应的功能、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威慑、剥夺和矫正的功能等),刑罚现代化等刑法哲学问题的研究。 当下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应当说触及了一些列“理论难题”。刑法哲学原理所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本来就是刑法学中一些最原初、最深刻、最“富有哲理”的问题,比如:“刑法”作为一种“法”,这种法是一种什么面相?“刑法学”作为一种“学问”,这种学问是一种什么面相?刑法学理论体系作为一种理论系统,这种理论系统又是一种什么面相?就这样三个问题——刑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的三大理论难题,值得我们反复咀嚼!(1)刑法学应当是以“刑法”现象为研究对象,但是人类理性并不能真正清晰地认识“刑法”这个研究对象。因为,刑法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社会现象,应当说它诞生于何时何地、消失于何时何地,我们已经无法进行真正科学的、实证的考察,我们所能做的工作只能是做一些说不清有多大把握的推测。刑法千差万别,那么它的应然状态是什么?为什么同样的行为同样的现象,不同的人类群体却有不同的认识和不同的态度,犯罪的规定不一样,刑罚措施和制度规定也不一样(如赌博、吸毒、成年人自愿性行为、重婚等)?这些问题,在相当的程度上其实是无法实证的东西。(2)刑法学作为一种“学问”,到底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人类理性也无法准确地予以厘清。刑法学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哲学”、“人文学”?有人说刑法学是一门科学,但是我们生活中却有许多刑法现象是无法用科学或者科学规律来解释的:科学总是可以进行实证的现象(证成与证伪),而刑法学却无法进行实证。虽然近代史上有实证学派以“实证”为特征,但其实他们仍然无法进行真正的实证研究。哲学家说刑法学是一门哲学,神学家认为刑法应当是一门神学,很有点莫衷一是的味道。以致西方有学者甚至断言:“在法律知识并不算是一种科学的地方的民族是幸福的。”可见,在刑法学是一门什么性质的“学问”的问题上,总的来说仍然是一个疑问。(3)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如何建立,理论界也是各有各的看法。有的学者主张将刑法学划分为刑法哲学与刑法科学两类,或者主张将刑法学划分为理论刑法学、解释刑法学(或注释刑法学)两类;有的学者主张将刑法学划分为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和刑法社会学三类,或者将刑法学划分为刑法哲学、刑法科学与刑法神学三种,或者将刑法学划分为刑法哲学、刑法政策学、刑法规范学三类。此外,刑法学知识论体系还有其他很多种分类见解。那么到底应该怎样认识刑法学理论体系?对于这个问题,理论界应当说也是莫衷一是,远没有达成共识。因此,刑法学研究必须广泛运用科学、哲学、神学、语言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民族学、人类文化学等多种学科知识,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的理论研究,才可能比较合理地解决刑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当然,由于人类理性的极其有限性,我们不能企图圆满解决刑法学中的所有问题,而只能现实地对一些刑法学问题作出相对合理的研究和回答。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倾向于认为,刑法学理论体系在整体上划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刑法哲学,以研究人类对于刑法本体问题的“智慧”和“精神安慰”为中心(即在一定意义上包含了有的学者所称的刑法神学的内容在内),以哲学思辨和概念法学研究为重点;二是刑法政治学(刑法政策学与刑法社会学),以研究人类对于刑法本体问题的“善治”为中心(政治在本原意义上就是善治),以刑事政策学研究为重点;三是刑法规范学,以研究人类对于刑法本体问题的“规范”为中心,以刑法规范解释研究为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