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一直以来都是当事人脑海中固有的想法,尤其是201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后,更有部分不明真相或一知半解的人士对《意见》第22条作出了错误的解读,并将解读发布在微信朋友圈等传播载体上,比如那篇风靡一时的《最高院:律师费终于可以“光明正大”由败诉方承担》。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意见》第22条对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即1、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2、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3、提出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一方必须没有过错;4、要求赔偿的律师费需具有合理性;5、人民法院并不是一概支持,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再决定是否支持。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法律援助案件;2、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3、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4、担保权诉讼案件;5、商事仲裁案件。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纠纷中如主张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至少需要在纠纷之前有相应的约定,否则你想要对方为你承担律师费,只能是“做做梦”吧。 然而,在有些地方梦想却变成了现实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劳动者胜诉的,其支付的律师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深圳市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该经济特区法规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此解释:“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同样是经济特区,厦门市如果能有类似的规定,我相信今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委托律师的比例将会增加,以此来倒逼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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