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与辩护律师,通常是各自坚持罪或非罪、罪重与罪轻截然相反的对立意见,以及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的激烈辩论。这种对抗形态之下的双方,称之为“对手”并不夸张。既是对手,特别是在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互之间的了解与理解,则显得十分必要。 曾经与检察院的一个公诉人交流过对某个起诉案件的看法与出庭情况,谈到出庭前的准备工作时,她告诉我,为了庭审的充分准备,她早已通过诸如网络、裁判文书网等及其他渠道,对两位辩护律师所代理的案件、辩护专业背景等进行了了解,这也是一个公诉人所应当养成的办案习惯。再后来,我问了现身边的一个刑辩律师,他也明确地说,这是他执业以来养成的一个习惯,不仅了解公诉人,也了解法官,不仅从能公开查询到资料的途径,还注重利用一切机会观察细节。比如,当与办案人员在办公室交流辩护意见之时,也不忘观察一下办案人员的案头柜里摆放的书籍,以便更好更快地找到沟通的切入点。原来,优秀的法律执业人,无论是对手还是伙伴,都有一个共通的特性——充分了解对手。所以,前述所提到的公诉人与律师青年才俊,早已经是行业中的佼佼者。 其实,律师与公诉人,不仅仅是“对手”那么简单。曾经观摩了多个刑事案件的庭审,在那些控方条分缕析与辩方理据交融的“白热化”庭审过后,旁听的萝莉与鲜肉中,既有坚定优秀公诉人信心者,也有产生做律师想法的“冲动”人;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在棋逢对手、将遇良才的高手“过招”之后,互为对手的双方经常会表面不服但却心生敬仰;甚至,在没有真正“对手”情况下的控、辩中的任何一方,有时赢了诉讼还会产生“胜之不武”的那么一点点感觉。这表明,“对手”也许只是一种特定角色安排下的直观感受。在深层次意义上,“法律职业共同体”分工基础之上的价值目标一致,使两者在“对手”之外更应该是“合作”与“对话”,因为双方兴衰荣辱与共,法治的进程中,都不是局外人。所以,律师与公诉人,在对话、合作基础之上的 平等、理性、客观的对抗,应该是双方从应然走向实然的选择。这就需要双方的了解、理解,甚至是惺惺相惜。 大概在世纪之交不久,阅读过北大强世功教授发表在《中外法学》上的《法律共同体宣言》,当时还真有点热血沸腾。紧接着的2002年开始的“统一司法考试”,似乎也从制度上为“法律共同体”夯实了基础。有点遗憾的是,“统一司法考试”已经过了该对某些行为负刑责的年龄了,其所期待的“法律共同体”时至今日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不是那么融洽。也许,公诉人与律师之间,对各自诉讼地位和角色的差异并由此带来的不同的模糊认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从不同层面比较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职业定位上的一些不同,进而了解这些不同所影响的办案思维与方式,是促进双方理性、平和相处,构建良好检律关系的一个有效途径。良好的检律关系之下,平等的交流与观点的相互吸纳才有基础。 就算是从功利的角度来分析,律师了解公诉人的工作方式对提升有效辩护质量与能力也显得十分必要。 简单地,公诉人办案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案件审查与出庭指控。出庭指控阶段,虽然经历与观察的角度不同会带来不同的感受,但起码可以说律师是比较了解。案件审查,也就是侦查机关(部门)移送审查起诉至起诉书形成这个期间的办案方式,也许律师了解并不多。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传统的工作习惯与社会认知,造成了“辩护决战”在法庭的辩护模式。这可以从刑事辩护的委托大多发生在法院阶段的现象可以得到解释。因此,很多案件律师不是不愿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和接触公诉人,而可能是“实不能也”;二是制度设计也影响了辩护律师了解公诉人进而提出辩护意见的积极性与必要性。2012之前的《刑事诉讼法》第36条所规定的律师阅卷范围仅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有效辩护基础存在极大障碍的前提下,律师与公诉人的接触必然受到影响,由此也对辩护人了解公诉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带来抵消。包括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在内,检察机关对辩护人的认识也更多地体现在起诉之后。 2012年修订,2013年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对这种现状作出了根本性的改变。一是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的基础(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件材料)已经扎实、具备;二是长期形成的“决战在法庭”的习惯和辩护重点需要改变;三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庭审实质化改革所带来的“诉前”案件办理方式改变(如繁简分流、轻案快办、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必然为刑事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作用带来了广泛的空间。 我们曾经的一个调研对拓展辩护空间应该比较有说服力。2014年,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后,为再进一步作好充分的应对,我们曾对全市公诉部门选取前3年所有办理的案件,从“找问题”的角度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调查分析,其中涉及侦查“瑕疵”问题作简单相加后的总数占受理起诉案件总量的比例超出常规认识。可以这样理解:“瑕疵”很多,当然辩护空间就大。因此,改革所带来的机遇,为辩护提供广阔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应对?我以为,了解、探析公诉人的办案方式与思考模式,对刑事辩护不仅有益而且很有必要。 在互相了解、尊重的基础上,辩护律师能够让公诉人认认真真的坐下来,仔细聆听辩护意见,那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也就成功了一半。因为,公诉人或者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在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十分重要。如果他(她)认真听了辩护人的意见,已经表明他(她)所承办的案件一定程度上需要律师的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