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浪微博大v曹山石爆料称,央行金融市场司向银监会、证监会、工商总局等下发《关于商请京东“白拿”业务定性的函》(下称“函件”),函件称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办公室对京东“白拿”业务进行初步研究分析,发现京东金融存在涉嫌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在理财产品发行中涉嫌误导欺诈等问题,决定将其纳入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中。作者水木将为读者仔细厘定京东“白拿”的概念并解释其存在的问题。 对于该爆料京东金融这样回应: 朋友圈流传一份针对我司“京东白拿”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对此京东金融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京东金融未收到相关监管部门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对于坊间流传出该文件,我司表示震惊。 2、京东金融在跟监管层保持主动沟通,秉持“拥抱监管,主动合规”的理念,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各项业务。尤其在产品合规性和保护用户利益方面尤其谨慎。“京东白拿”作为京东金融推出的一款消费场景产品,一直以优化用户体验为核心。同时,在“京东白拿”产品宣传及购买流程中,严格履行理财风险提示义务。 3、京东金融一直把用户利益放在第一位,用户利益无小事,未来京东金融将继续就如何保护用户权益与监管和各方保持沟通,不断改进。 4、对于金融领域我们始终心存敬畏,对于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司将高度重视并积极改正。 据笔者了解,京东“白拿”业务于2016年6月份正式上线,2017年1月10号暂时下线。正所谓“无风不起浪”,京东金融这么着急地下线“白拿”业务肯定是有原因的。从京东的回应内容尤其是第4条,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其实京东金融极有可能在微博大V爆料前就已通过一些渠道知晓了该函件内容,并在监管部门采取正式专项整治措施前下线京东“白拿”业务,打算整顿升级后再重新推出。 那么什么是京东“白拿”呢?它又犯了啥错会被央行“点名批评”?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一、什么是京东“白拿”? 前身为“0元购”的京东“白拿”是京东金融推出的一款消费场景型产品,具体是指消费者通过京东金融平台购买由广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广交所”)的理财产品,同时通过中融信托下设的信托贷款购买所需商品,并以理财收益归还信托贷款,周期结束后用户获得最初投资的本金以及购买的商品。其实质是将三笔金融交易与一笔商品交易捆绑为一个交易,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需要购买一定金额的理财产品并在勾选同意《产品合同》、《平台服务协议》、《开户协议》、《信托贷款合同》、《委托代扣服务协议》等5 份协议后获得商品、一份理财产品和一笔信托贷款。 1.交易架构 1)理财:“白拿”消费者先要通过京东金融注册成为广交所会员,购买广交所发行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为 5.3%的理财产品。该类理财产品主要投向各类货币市场、固收类、非标类、权益类等资产。 2)借贷:京东的关联公司(京奥卓元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中融信托设立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向京东消费者发放信托贷款,受益人则为京东关联公司。 3)消费:中融信托将贷款发放至京东商城账户,由京东商城向消费者配送“白拿”商品,贷款年息5.5%。贷款到期后消费者指定京东金融将本息给付中融信托,而信托贷款还款来源为消费者在京东金融平台上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 4)还款:用在“广交所”赚取的投资收益用于“中融信托”的贷款还本付息,并将本金归还用户。 2.举例: 以消费者购买32G黑色iphone7为例,在京东“白拿”中,该商品的原售价为5199元,而白拿价为0元;消费者投资一笔金额为103980元的理财产品,选择存放365天,期满后可拿回本金。 其中,理财产品收益为103980*5.3%=5510.9元,信托贷款利息5199*5.5%=303.54元,本息为5502.54元。可以看到,理财产品收益与信托贷款的本息相差8.36元,基本持平。 3.无独有偶: 浦发银行今年6s刚出来的时候就出过一款“先机理财”类似金融产品,将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提前以“手机”的形式支取,客户到期只能拿到本金,用利息换手机而已。以“华为P8”先机理财产品为例,其对应的理财产品的认购金额为10万,产品期限185天,其操作原理与京东“白拿”类似。 三、京东“白拿”错在哪? 《函件》指出,初步研判京东“白拿”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广交所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二是广交所涉嫌违反38/37号文有关规定;三是京东金融涉嫌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四是京东金融在理财产品发行中涉嫌误导欺诈;五是京东商城涉嫌商品交易误导宣传。 初看该《函件》指出的问题,可能会跟笔者一样觉得云里雾里,不知所云。在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后,笔者终于明白《函件》在讲啥。 1.广交所涉嫌违反38/37号文有关规定,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涉嫌。 法条这么说: 1、我国《证券法》第 10 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国务院在 2011 年和 2012 年分别下发了 38 号和 37 号文,文件中明确规定除依法设立或获批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发行。 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