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纳德·哈里·科斯 对于农业生产的方式,中国曾经选择过奴隶制,但更多的时候选择的是佃农制。但谁又能想到将近两千年后的美国大地上,奴隶制的农业生产模式依然盛行。由此我们不得不感叹造化弄人,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更为令人惊奇的是中国的佃农制屹立两千多年而不倒、且少有变化,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成为工业化组织形式的生产模式。由于奴隶制和工业化组织形式的生产模式都是以内部组织的方式进行农业生产,而佃农制是以外部联系的方式组织农业生产,在此我们就以内部组织和外部联系来区分两种农业生产方式。正是由于这样大的差异,我们才有必要将二者进行对比分析,以期能窥见制度选择奥秘之一斑。分析的方式很多,多维的、全方位的透视两大农业生产组织方式非本文所能承载的重任。因此本文将以科斯定理为分析工具来对此两种农业生产模式进行分析,找出二者的不同,随后再针对不同点进行分析,以对制度的选择有一个维度的了解。 一、科斯定理对中国的佃农制的分析 科斯定理的内涵十分丰富,其中有几点值得在本文中格外注意,即“一种可以获得同样结果但比使用市场费用更低的替代经济组织形式就会增大产值”,“企业代表的就是这样一个通过市场交易组织生产的替代”,“在企业内……市场交易为一种行政决定所置换",“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这表明无论是以内部组织的形式将生产方式内化,还是以市场交易手段将生产方式外化,是基于对成本的考量而做出的理性选择。这是科斯定理的一大内涵,亦是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 ㈠奴隶制为什么为佃农制所取代。 其实佃农制有很浓厚的分封制的影子,或许分封制是佃农制的思想来源。我们知道分封制是上一层的封主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和民众分封给下一层的封主,下一层的封主又如法炮制,就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一种人身和财产依附关系。这种分封的模式与佃农制的核心思想是一致的,即谁领有我的土地谁就对我负有义务。在分封制这种义务体现为平时按时纳贡;战时出人出钱,层层效忠。在佃农制,人身和财产的依附性还是比较明显的,只是此时层级已没有那么多,只体现为地主与佃农的关系。并且义务已不再是政治性的,而更多体现为财产性的交租。但组织形式的核心仍然体现为分开经营,而非由一人或一家全部占有。 分封制 分封总有最终的尽头,即必须出现一个最终的土地耕种者。在当时的条件下有三种人——自耕农、佃农、奴隶。自耕农拥有自己的土地,不需要租种别人的土地,因此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中,我们要讨论的只是佃农和奴隶。奴隶的来源是有严格限制的,主要有战争的俘虏及其后代、罪犯及其后代、还有卖身为奴。不可能随随便便就将一个自由民变为奴隶,亦不可能举国大多数都是奴隶。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农田的最终耕作者,奴隶是与自由民和佃农并立的。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出中国的农业生产模式在佃农制占统治地位以前,佃农制与奴隶制并存了相当长一段时间,并非前后相继、有你无我的关系。 毋庸置疑的是由于奴隶的来源有限,获得奴隶的成本越来越高,而农业恰恰是一个高人力投入的产业。这无疑给奴隶主继续使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以沉重打击,奴隶制的维持已越来越成本高昂,也越来越无利可图! 再者奴隶制所代表的其实是一个阶层对另一个阶层的血腥压迫。“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这绝非是一个政治上的宣传口号,而是使所有的压迫者寝食难安、日夜提防的事实。这也是奴隶制给地主带来的巨大成本,即虽然人力成本不高,但工作效率亦不高。并且防止反抗所带来的沉没成本越来越高是地主不能承受的。他们必然寻求更成本低廉、更高效、更稳定的农业生产方式。 与此同时,佃农无地或少地的状态,在纯粹依靠农业生产为生存基本的时代,使其亦愿意忍受地主阶层一定程度的压榨而求得自身的生存。由于佃农的收入主要是基于生产所得交租后的剩余,这就意味着收成越好其所获的收入也就也多。相应的佃农会努力生产以提高自己收成,因而也就有了更高的农业生产效率,这对地主和佃农来说都是有利的。因此佃农制相对于奴隶制是一个相对稳定、高效、低成本的生产模式。因此在奴隶制逐渐消亡之时,佃农制正在此消彼长中逐渐蚕食奴隶制农业生产模式的领地,“外部联系”即将取代“内部组织”成为新的“时代宠儿”。而这一切都是理性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