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我们可以总结出制度的选择的几大启示:一、新制度的“新”不在于它是对旧制度的全盘否定,而在于其更适于社会对制度的需要。二、一个社会的基本制度是形成的,而非创造的。无论是中国的奴隶制、佃农制还是美国的奴隶制,谁都说不出是谁创造的,我们永远都找不出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在某一个确切的时间点某一个制度开始出现。这一切都说明一个社会的根本制度是在这个社会的运行中逐步形成的,而非在某个或某群伟大的人物的指导下建立的。三、只要不是一个极端不公平的制度,其形成都是这个制度的各方,不管是受益多的一方还是受益少的一方相互妥协的结果,都是双方理性抉择的产物,否则这个制度势必不会长久。四、制度既然是一个社会自然形成的产物,那就意味着没有任何制度可以在另一国完全适用,亦不存在超越这个社会理解能力的制度能在这个社会立足。这对那些不能立足于现实的理想主义者来说无疑是当头一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