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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受法律保护吗?_看律师怎么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看律师怎么说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9
摘要:第一, 经适房的客观发展过程 。从最初的政策设定上,经适房并不是一个真正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是由国家政策和税收等费用补贴而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政策房。但是随着经适房的管控的逐步加强,对购买资格的

第一,经适房的客观发展过程。从最初的政策设定上,经适房并不是一个真正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是由国家政策和税收等费用补贴而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政策房。但是随着经适房的管控的逐步加强,对购买资格的限制也是由松到紧的。例如,北京市建委在1999年就出台了相关销售办法,但执行并不严格。 2007年6月,北京出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经适房购买者进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审核程序,并且开始通过公开摇号的形式来确定购买资格。

按照北京市2009年的新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将延续“老办法”,即购买5年后上市交易先将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该日期以后购买的经适房,产权人再上市交易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目前政府优先回购政策落实起来难度较大)。

第二,适房交易行为法律效力的判断依据。按照《合同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来判断交易行为的效力是法官所首先考虑的。但规制经适房交易的意见、办法和通知并没有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因此不能用经济房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来否定交易行为的效力。因此,对于借名购买经适房或者经适房上市交易行为,应当看该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受法律保护吗?_看律师怎么说


本案中,出卖人屈某某的经适房购买资格是因为其原来的房屋被拆迁而取得的,并非摇号取得,所以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而购房人刘某某也已经取得了经适房购买资格,因此对于双方的交易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更加妥当。所以本案二审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对于通过公开审核程序摇号取得的购房资格,是一种稀缺资源,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是通过借名买房等方式对通过摇号取得的购房资格(或买卖房号)进行买卖,则明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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