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冰 司法权如何独立行使,这个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最大法治成果正面临着被颠覆的危险。 假如我们还要建设法治中国,假如我们还要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那么,讨论这一问题以及讨论任何法治问题,都必须依据宪法来解读。 第一,从宪法的制度框架来看,所谓“独立”,并不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最高权即人大的权力之外,从而也不是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 按照现行宪法,我国国家机关的产生图示如下: 由此可见,所谓“独立”行使司法权,从来不是指司法权“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也从来不是指“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同等高低、并驾齐驱”。同时,这也不是指独立于党的领导之外,因为对于法治而言,党的领导是将集中起来的人民的要求转化为法律的领导,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 把“独立行使司法权”解释为独立于最高权之外,从而加以批判,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是不懂装懂,甚至是懂装不懂。 第二,从宪法所使用的用语来看,所谓“独立”,是指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最大的焦虑和期盼。 宪法在涉及权力的“独立”时,共计三条:“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请注意:按照官方的解读,“司法”即指审判权、检察权;宪法在表述时,特意用逗号将“独立行使司法权”作了限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我们所要求的“司法独立”是指“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司法独立,这才是“司法独立”的宪法精神。除此之外,根本没有别的什么“独立要求”。 司法的公信力之所以迅速下降,就是因为司法权“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情况十分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说,“独立行使司法权”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应该是落实宪法要求、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和方向。 第三,从宪法的历史解释来看,所谓“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司法独立”并没有根本区别。 按照法理上的常识,历史解释也是我们探究宪法精神的一种方法。现行宪法是修改1954年宪法而成。1980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宣布成立,主任委员叶剑英发表讲话,称在新宪法中,“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应当得到更加充分的实现。”(《人民日报》1980年9月16日)由此可见,“独立行使司法权”与“司法独立”并没有根本区别。 当然,“司法独立”这个问题还有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地方,但其基本方向值得高度肯定。否则,“周公吐哺,天下忧心”,那只会否定改革成果、陡增社会纷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