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褚宸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职能之商榷_贝贝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唐都论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5
摘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国家机构之一,在改革中存在“路径依赖”。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人大制度改革方面的表述,尚未就人大组织机构的改革给予整体性的顶层设计。甚至和改革开放以来轰轰烈烈的七次政

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国家机构之一,在改革中存在“路径依赖”。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关于人大制度改革方面的表述,尚未就人大组织机构的改革给予整体性的顶层设计。甚至和改革开放以来轰轰烈烈的七次政府机构改革相比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波澜不惊,并不明朗。新《立法法》当然也未触及法工委的组织制度。

笔者建议,应将法工委职权严格限定于“辅助性”,合理配置好法工委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建立科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第一,法工委不应该行使实质性的违宪审查职权,这方面应该自我谦抑和克制。但是,凭借其专业优势,法工委进行形式上(程序上)筛查或辅助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进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并无不妥,而且应进一步提高其法规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在编制、人员、经费、制度、考核上予以充分保障。建议在合适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与法工委独立、平行的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将来如果全国人大内部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应脱离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委员会的下设工作机构。

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2004年时编制20余人,目前编制虽然有所增加,但具体仍然不详。从其承担的工作量来看,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披露,2008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的所有审查建议的件数为86件。2009年,我国近二十余年最大的一次法律清理中,共发现“需要废止和修改的法律共67件,其中建议废止的8件,建议修改的59件、141条”。2006年《监督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该法对备案的司法解释实行了逐件审查。自2010年起,审查机关开始对行政法规实行逐件审查(约690 多件),而对于地方性法规,因为数量极为庞大(截止2012年底已达9000件),只能采取重点审查的方式。自2008年到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收到各类审查建议只有361件(其中以公民个人名义提出的有335件,占92.8%),每年平均仅数十件。目前,法规备案审查的能力如何加强,尚待进一步的研究。

第二,使法工委在机构人员上独立于法律委员会,即改变两委共用工作机构的方式,以加强法工委对于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服务职能,并进一步完善其机构设置。

作为立法起草的重要机构,法工委应在法律草案审议中对各专门委员会(包括法律委员会)提供服务。但是,事实上法工委基本成了法律委员会的专属机构,而其他专门委员会在法律草案审议工作中难以享受到法工委密切、便捷的协助,这使其他专门委员会在立法中本应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基于1990年代法工委的编制和人力资源,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并长期负责法工委工作的王汉斌说:“法工委为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服务,主要是提供有关法律草案的基本资料,反映有关法律草案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主要的不同意见,同时提供国外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要承担八个专门委员会起草、审议法律草案的具体任务,法工委是承担不了的。”二十多年后,应该结合现有实际重新审视该问题。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就指出:“法律委要起综合作用,但也应充分发挥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应更多地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在法律衔接和文字方面要发挥法工委的作用。”

法律委员会除了拥有各专门委员会的共同职能外,还要统一审议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草案。法工委与法律委员会在职能上有衔接,在工作内容上有交集,即法工委起草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同时针对审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法工委也要拿出修改方案。两者既是立法程序上下游的关系,又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法工委在组织机构和人事上形成对法律委员会的事实服务关系。法工委的主任通常担任法律委员会的副主任。但是,作为立法起草的重要机构,法工委应在法律草案审议中对各专门委员会(包括法律委员会)提供服务。

另外,应该改革完善法工委内设机构设置。例如,法工委既设置厅局级的研究室,但同时下辖各室又设有处级的研究室,是否属于叠床架屋?又如,既存在研究室、法规备案审查室等四个侧重职能划分的科室,又存在着刑法室、民法室等以专业领域划分的科室。各科室工作任务和人员配比是否平衡,也值得进一步研究。


参见林龙:《“百姓心目中的人大制度”调查与思考》,《人大研究》2010 年第5期,第21页。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近年来曾从功能结构和法律规范的角度,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个立法组织。参见褚宸舸:《论答复法律询问的效力——兼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机构属性》,《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4期。

参见卢群星:《隐性立法者——中国立法工作者的作用及其正当性难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76页。

参见王理万:《立法官僚化:理解中国立法过程的新视角》,《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2期。

关于人大代表的构成、代表性和专职代表制改革的研究,参见褚宸舸等:《健全人大代表组织制度研究》,《岳麓法学评论》(第9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

参见卢群星:《隐性立法者——中国立法工作者的作用及其正当性难题》,《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第74-88页。

蔡定剑:《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政法论坛》2004年第6期,第17页。

责任编辑:唐都论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