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时隔近一年,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八民会纪要》甫一出台即引起法学界极大关注,但也由此带来诸多疑问:为何称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八次会议”),前七次是在何时何地召开的?既然有《八民会纪要》,那么是否还有《七民会纪要》、《六民会纪要》等等?进一步而言,《八民会纪要》的效力如何,法院裁判时可否直接援引?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 一、历次会议沿革考察 此次会议,官方称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但以“第七次(第六次等)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为关键词在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北大法宝及中国知网上检索,均无结果。退而求其次,以“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为关键词,则可以检索到诸多结果,笔者对此予以整理。 (一)“八次会议”接续哪次会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八次会议”“是继2007年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又一次召开涵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民事商事审判全部内容,涉及民事商事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各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会议。” 对此,可以作出如下推论:第一,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接续2007年“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第二,“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与“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性质近似。 经查证,2007年1月5日至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七次会议”)。问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至31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暨全国民商审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以下简称“南京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发表书面致辞,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为何“八次会议”接续的是“七次会议”而不是“南京会议”?至少从名称上来看,应是“南京会议”而不是“七次会议”更接近“八次会议”。因为“七次会议”仅涵盖“民事审判工作”,“南京会议”与“八次会议”则涵盖“民(事)商事审判工作”。 实际上,除了《八民会纪要》,尚可以找到其他两个与之相关的文本:《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5年4月征求意见稿)》(【法宝引证码】CLI.DL.7610)与《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2015年12月征求意见稿)》(【法宝引证码】CLI.DL.7602),以下分别简称《四月征求意见稿》、《十二月征求意见稿》。《四月征求意见稿》介绍,“这是继四年前杭州会议之后召开的又一次重要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显然,按照这种说法,“八次会议”接续的既非“七次会议”,也非“南京会议”,而应该是“杭州会议”。那么,是否存在所谓的“杭州会议”? 经查证,2011年6月23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也就是杭州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就会议召开作出重要批示,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另外,2010年8月17日至18日,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以下简称“济南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也就是说,在“八次会议”与“七次会议”之间,至少还存在三个会议,即“南京会议”、“济南会议”、“杭州会议”,其性质分别为“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至于“八次会议”缘何直接越过这三次会议而接续到“七次会议”,原因可想而知。 (二)“七次会议”接续哪些会议? 根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七次会议”的主题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及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分析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基本要求、进行全面部署。” 据此,“七次会议”接续的应该是“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经查证,2000年11月26日至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上世纪最后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鉴于上文启示,或有疑问:在“七次会议”与“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之间是否还有其他类似会议? 经查证,2001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烟台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烟台会议”);2002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下简称“上海会议”)。结合上文,“南京会议”、“烟台会议”、“上海会议”性质更相近,均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如果说“七次会议”接续的是“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者应该是“第六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那么,后者接续的又是哪次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会议总结了本世纪最后十年民事审判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了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的问题。”据此推断,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应该是在1990年左右,经查证,1990年12月5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在此之前几次会议,官方报道则较为明确:1984年6月28日至7月8日,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1982年7月2日至9日,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辽宁省沈阳市举行;1978年12月22日至1979年1月3日,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山东省青岛市举行。另外,1963年7月10日至25日,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三)历次会议概况梳理 理清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沿革之后,对历次会议及相关会议概况作如下梳理: 次序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参加领导 备注 第一次 1963.7.10-25 北京 最高院副院长吴德峰、王维刚 第二次 1978.12.22-1979.1.3 青岛 最高院副院长曾汉周 第三次 1982.7.2-10 沈阳 最高院院长江华、副院长王战平 第四次 1984.6.28-7.8 北京 最高院院长郑天翔、副院长王战平 第五次 1990.12.5-12 武汉 最高院院长任建新、副院长马原 第六次 2000.11.26-29 北京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 最高院院长肖扬、副院长唐德华等 2001.11.13 烟台 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2002.12.9-10 上海 最高院副院长李国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第七次 2007.1.5-6 济南 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 最高院院长肖扬、副院长曹建明等 2007.5.30-31 南京 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2010.8.17-18 济南 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 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2011.6.23-24 杭州 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第八次 2015.12.23-24 北京 最高院院长周强 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等 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