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来看,尽管《八民会纪要》并未冠以司法解释之形式(“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但实际上其基本具备了司法解释之实质程序。今后其适用之具体情形,尚需拭目以待。总体来看,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会议纪要”已经突破“司法潜规则”,正在走向“司法显规则”,这毕竟是件好事。 (二)其他文件的效力及适用 至于其他会议文件,仅以二次会议讨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为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第二批)》(法发[1996]34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均属“司法解释”范畴,二者均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2月2日发布。问题在于这两个司法解释虽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但是否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 通常情形下,这两个司法解释被冠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如“法发[1996]34号”。但也有著作认为,这两个司法解释由“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如宋朝武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学》载明:“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于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另外,1982年7月2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战平在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为了解决审判实践中的卖际问题,在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根据中共中央所规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提出和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两个文件,对统一执行政策、法律的思想,正确、合法、及时地审判民事案件,起了应有的作用。” 那么,这两个司法解释究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还是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制定的?抑或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制定的?根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战平的说法,这两个文件应该是在“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和通过的。但在会议上通过是否就意味着其本身就具有了“司法解释”属性?根据司法解释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常理,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但全国民事审判会议通过的文件之法律属性如何,则尚需进一步探究。二次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在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化”后,于1979年2月2日公布才真正具备司法解释属性。因此,上述著述的表述就不甚妥当:首先,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非是在1979年2月举行,其召开时间应为“1978.12.22-1979.1.3”;其次,这两个司法解释也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在二次会议上制定,而是将二次会议通过的文件进行了“司法解释化”,使其具备了司法解释属性。如果不将二次会议通过的两个文件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尽管其内容可能完全相同)进行区分的话,则如上述著述中将二者属性与时间相混淆。有意思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这两个司法解释(或者会议文件)的时候,有时将其作为会议文件,有时将其作为司法解释。前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1979.11.05),“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文件中有关处理房屋典当回赎的原则精神。”后者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招远县陆许氏遗产应由谁继承的电话答复》([85]民他字第24号),“根据报告查明的情况,经我们研究认为,原则上以承认陆许氏为‘五保户’比较合适,其遗产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有关规定处理。” 参见《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第003版。 参见罗书臻、刘婧:《服务“五个发展” 坚持“六个原则” 不断推进民事商事审判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杜万华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2月25日,第002版。 参见陈永辉:《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隆重召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1月6日,第001版。 参见娄银生:《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暨全国民商审判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在南京召开》,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31日,第001版。 参见张先明:《注重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再实践大力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再创新水平再作新贡献》,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24日,第001版。 参见安然、马丽:《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10期。 ?Db=chl&Gid=110450&keyword=&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12/3,【法宝引证码】CLI.3.110450。 参见张卫平:《新时期的民事审判:新格局、新观念》,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1月11日,第003版。 参见刘嵘:《与时俱进 迎接挑战——最高人民法院为迎接入世召开三个工作会议》,载《人民司法》2001年第12期。 参见陈忠仪、高万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召开》,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10日。 ?Db=chl&Gid=110000&keyword=&EncodingName=&Search_Mode=accurate,最后访问日期2016/12/3,【法宝引证码】CLI.3.11000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年第1期,第26页。 参见《以改革精神开创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记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载《人民司法》1984年第8期,第15-16页。 参见江华:《提高认识 踏踏实实 做好工作——在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人民司法》1982年第9期,第2-6页;陈洪杰:《论“民意审判”与司法的主体性危机》,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5年第1期,第212页。 参见曾汉周:《在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载《人民司法》1979年第1期,第2-10页。 参见孙琬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事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72页。 参见律师维权网:,最后访问日期2016/12/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最后访问日期2016/12/5。 参见何志、冯心霞:《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1日,第007版;王勇:《违法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4期,第5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