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邓正来先生所追问的中国的“法律图景”是什么,同样,民法的理想图景的问题也值得几代中国人皓首穷经。理想不是空话,理想是可能的现实。 我们教科书中的民法只是一个宏大的概念,我们心中的民法典也只是一项浩瀚的工程,至于如何的宏大或者如何的浩瀚,我们似乎并不清楚。 我们都知道,《法国民法典》激荡着法国大革命的理想,《德国民法典》沉淀着德意志民族数百年的哲思。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呢,他将要带给中国人什么样的生活?它将要展现什么样的生活画卷? 王利明老师的那一套厚厚的民法学著作到底有多少文字是留给这些问题的?我读到的第一本民法学作品,就是王利明老师的《民法总则研究》,那一本厚厚的专著,我一共读过四遍,之后就再也读不下去。因为我发现,那一本实际上就像我在研究生期间所做过民法总则的综述一样。 那些青年学者作为后起之秀,也个个摩拳擦掌,著书立说,准备一展身手,可是结果又怎么样呢?被捧为明星一般的朱庆育教授又怎么样?一本《民法总论》有多少东西是中国的民法图景?实际上,这本书的论述依然停留在对德国民法学的诠释阶段。当然,朱老师之用心,令人感动,比起那些狗屁不通的作品不知要强上千倍万倍。另外,这种诠释对于今天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也是十分必要的。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学者写教材与写专著都不分不清楚,有时候专著写得就像教材一样,什么定义,特征,性质等写一大堆,写到个人观点处却一笔略过。有的人是将教材当专著写,又臭又长,晦涩难懂。这里的根本问题就在于作者对民法学理论与中国的现实认识不清,因而,教材没有启发性,专著没有针对性。 台湾民法学者的作品最好的地方就是将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恰到好处的结合起来,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得到了比较成熟的体现,而在我们的课堂上,老师总是说,你们不懂的司法实践,这实际上就将理论学习与司法实践的联系扯断,进而导致理论学习的无用性。现实的问题在于,我们的司法实践被潜规则所支配,从而才会感觉到法学理论的无能为力。 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民法学者只是为了著书立说而著书立说,法国人的理想似乎就是他们的理想,德国人的理想似乎就是他们的理想,瑞士人的理想似乎就是他们的理想······只是,我们却没有我们的理想。 或许,你会说我们的每一部法律的开篇都会确定这一部法律的“立法目的”,这不就是理想吗?目的实现了,理想不就成为现实了吗?但是,在我看来,所谓的“立法目的”所体现出来的是法律工具主义的余孽未尽,而并不是什么理想。 你可以仔细去阅读每一部法律对“立法目的”的表述,你多多少少会读出一些法律工具主义的意味。我们需要明白,工具是没有理想的,也是没有思想的。因而,法律工具主义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也正是我们的民法理想图景缺失的原因之一吧。 我们的生活逐渐的平庸化,理想与现实的反差使人们不敢再去描绘理想的图景。似乎已经没有一种理想可以强大足以支撑起民法典的大厦。而实际上并非如此,中国的改革波澜壮阔,如果我们将自己的生活放置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尽管渺小,但我们的内心一定激荡起我们的理想,从而昂扬我们的斗志。 在我看来,还是对于中国人现实生活如何表达的问题,这种表达既要立足于现实,又要忠实于理想。所以,理想不仅要向前看,向前看是历史。也需要向后看,向后看就是现实。因而,如果不能对我们的历史有深刻的洞见与清晰的构建,我们就不可能描绘出我们的民法理想图景,缺乏理想支持的事业就像无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却始终找不到出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