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何美欢教授的关于法学教育的观点我基本赞成,但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仅仅是作者以自己个人的方式(即以个人“英雄主义”的方式[33])践行普通法法学教育,而不是整个清华法学院作为一种制度性的行为实施下去,即不是每一位入学的法学院学生,在大学法科一年级就接受何美欢叙述框架下的法学教育。也就是说,它只是一种可以选择的行为,而且选择权在学生。在今天中国的大背景下,学生在功利、浮躁的算计下有多少动力可以让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继续下去? 更要看到,根据笔者知道的情况,全国高校的其他重点大学法学院很少,甚至可以说清华大学是独此一家践行何美欢教授倡导的普通法教育,而不是我们中国人常常提及的案例教学法,即以案例作证理论的教学方法[34]。不仅仅因为中国很多重点大学法学院没有相应的师资,而且还因为即使接受过美国普通法教育的那些留洋法科学生——在今天就是法学院教师、教授——能否也有动力去践行普通法法学教育。如果他们没有何教授在《普通法教育》一书中渗透出来的热情情怀的话,那么这种教学模式就不能坚持下去,也可能意味着失败! 简而言之,何氏提倡的在中国教授普通法教育,真的任重道远!
【作者简介】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1]笔者已经完成一篇关于方流芳教授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在该文中,笔者通过对作者的法学论文涉及的领域以及其他网站对他的介绍,可以知道他也是擅长于商法、公司法,期间涉及对法学教育的观察,而且做出了相当深刻的分析与论证(具体分析,请参阅蒋志如:《浅析方流芳法学教育教育思想》,待刊稿)。 [2]根据笔者手中掌握的资料,有两篇文章,即《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第九辑),《颠覆与移植:法律全球化的中国回应》(载《21世纪商业论坛》第15期)。 [3]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而方流芳先生的一篇论文,即《法学教育观察》一文的他引率就达86次;当然这不是说他引次数就标识优劣,因为在我看来,他们对中国法学教育的观察都非常深刻,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但是这一事实表明了方流芳教授与何美欢教授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 [5]根据笔者在学术期刊网的搜索,在2006年到2008年三年间,共有466篇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每年约155篇;在2001年到2005年五年间共461篇,每年约92篇;在1996年到2000年间共106篇,每年约21篇;1991年到1995年共50篇,每年约10篇;1986年到1990年共38篇,每年约7.6篇;1978年到1985年共30年,每年约3.7篇。从上述数据的绝对数量看,可以看出最近几年对于法学教育的论文增加的确很多。 [6]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 [7]具体分析,请参阅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页。 [8]具体分析,请参阅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0页。 [9]具体分析,请参阅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3页。 [10]具体分析,请参阅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5页。 [1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章。 [12]对于中国的历史而言,或许没有时间理解与把握由西方主导(在今天美国)的世界体系后再进入这个体系,而是相反首先被迫进入该体系,才开始去理解与把握这个体系,最后甘之如饴地进入这一世界体系,虽然还有些抗拒,却有些力不从心。 [13]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14]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81页。 [15]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97页。 [16]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123页。 [17]这里的现实,主要不是指中国法学教育的深层问题,而是指对中国法科学生的一种“国情”描绘而已,这是普通法教育在中国实践的基本语境,如果不考虑这些,那么一切都将建立在沙滩之上,属于空中楼阁,必然会以失败而告终! [18]最后一章的内容在后面还会涉及,这里从略。 [19]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20]传统中国的教学方法,被称为“注入式教学模式”(具体分析请参阅刘尧,载《科学时报》2010年7月13日,B4版),中国的法学教育业未能例外,只不过我们更熟悉另外一个词,即“填鸭式”教学。 [2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前言”,第1页。 [22]其实,由于我们不知道其他与中国处于相同地位的国家的司法机关是否会有如是(即司法解释,而且是以长篇大论的条文方式出现,有的大几百条,如果将相关问题集中在一起,比正式法典还多)情况;但是,根据对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理解与思考,好像的确只有中国才有此种行为。 [23]在作者的两次教学中,第一次40人留下了8人,第二次作者估计应该是第一次的一倍(具体分析请参阅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185页)。 [24]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九辑,第110-140页。 [25]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九辑,第121-123页。 [26]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九辑,第113页。 [27]关于方流芳教授对中国法学教育的观察的具体论证的分析可以参阅方流芳教授的文章,即《比较法》有两篇《中国法学教育观察》(1996年2期)、《“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1997年2期),《中国法学》一篇,《追问法学教育》(2008年6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一篇《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2007年1期);对其文章进行仔细梳理,得出一个结论,即方流芳教授认为中国法学教育是完全失败观点的分析,请参阅蒋志如:《浅析方流芳的法学教育思想》,待刊稿。 [28]具体分析,请参阅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九辑,第110-140页。 [29]关于何美欢教授的简介,请参阅《清华学人:何美欢教授》,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30]方流芳:《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第19-34页。 [31]何美欢教授不再于指责中国法学教育,而在于通过自己的思考、实践改变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虽然还仅仅是个别现象,还无法形成一种体制性的普通法教育实践;而对于方流芳教授而言在于揭示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关系的分与合的历史过程,指出存在的缺陷! [32]其实,在阅读何教授的专著与文章时,我收获不只这些,由于笔者本身对案例法的兴趣,对普通法的兴趣,我对该书做了非常详细的笔记就有了更深切的感受。但是,在本文无法将某些结合中国当下法学教育的思考表达出来,而且由于本文写作的目的和篇幅也不宜放在这里;如果将来有机会继续整理这个话题,我倒想将这些想法表达出来。 [33]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建宗就认为,“英雄主义”的教学方式行不通,必须靠制度建设才能将这种个人性行为转变为集体性的事业;具体分析请参阅李挚萍 姚建宗等:《聚焦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载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八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64-365页。 [34]关于这一点,何美欢教授已经提出批评,认为这是“例证”教学;具体分析请参阅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九辑,第127-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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