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在第三、四章,我们可以明确法学教育以培养律师的智能技能为宗旨,不仅仅达到职业训练的目的,而且也是一种博雅教育,绝非简单的司考培训班,如果仅仅通过司法考试不需要三或四年的法学教育。这一智能技能包括哪些内容,则是作者在第五章叙述的内容[16]:在这里,何氏依据教育、教育心理中的布鲁姆分类学原理构筑法学教育技能的基本内容,即有三项,阅读能力、写作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随后对实现这些智能技能的手段,即教学方法(如以导向发现方法学习、兰德尔教学法、讲课法)做了一个利弊的详细梳理,特别是对兰德尔教学法做了精彩分析。 理解不仅仅是他者,还有对自身的审视,以免在阅读别人时失去自己。在引进普通法教育这件事情上何美欢教授也如是行为,她在该书的第六章《建议的普通法教学计划的概要及理论》对此做了详细叙述:作者在这里,根据中国语境揭示了普通法教育受到了时间、语言、师生的教育背景、学生的态度等因素影响,从而必须修正美国原版普通法教育,但是其基本的重心,即培养学生的技能、最为基本的技能没有降低,而且还特别指出这里的技能与实务技能有很大区别。 为此,作者进入到,从表面上观察的话,非常技术化领域即课程设置(《普通法精要Ⅰ》、《普通法精要Ⅱ》、《普通法精要Ⅲ》、《普通法精要Ⅳ》)、教学方法领域,并对此进行详细介绍与说明。 既然已经清楚普通法教育的必要性,即将中国法治放在欧洲、美国和全球的视角下观察而得出中国必须开始普通法教育的结论,也对普通法教育本身有了一个清晰的理解与把握,对中国的现实[17]也有了一个大致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对美国版的普通法教育作出修正以适应中国语境,剩下的事情就只有践行“何美欢版”(笔者暂时这样命名,因为这个版本是她自己制定、并有她主导实践)的普通法教育!作者在该书的最后三章,对在清华大学法学院选择一定量法科学生实践普通法教育及其效果做了详细的叙述与说明;当然对于分析该书而言,倒数两章就可以了[18]: 虽然在这两章我们无法感受到践行普通法教育的具体过程、细节以及各种艰难,但作者至少让一些没有经历过普通法教育的读者感受到了何为判例阅读课程,如何进行该课程,有什么的正面作用,可以培养学生什么样的智能技能——这是作者在该书第七章《判例及制定法阅读课程》叙及的内容。在该书第八章《研究与写作课程》,作者更让我们感受到即使不从事学术研究也要掌握解决问题的能力,它们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有程度上的差异;也让读者感受到了法律写作与作文的区别,涉及到教授写作的基本要义,即“……教授法律思考[19]”。 因此,可以说,整个教学过程就是培养法科学生的智能技能,如何以法律方式思考、表达现实生活问题,与传统教学方法的确迥异[20],而且就仅仅从作者的叙述中,我们就能感受到其中的深刻变革。 综上所述,何美欢在《普通法教育》一书中所分析与论证的内容,在笔者看来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围绕着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与欧洲、美国和全球化之间地位与关系去论证中国践行美国式普通法教育的必要性!这也是中国学者第一次非常明确且有强烈意识而且是从中国生存意义上的强烈意识的角度分析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性问题;而且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文献,还几乎没有学者从这个角度观察刚才提及的问题。正因为这是第一次从如此宏观视角观察中国法学教育,作者必须理清一些常识性问题,即法学教育的性质,我们对法学教育的各种错误倾向,以及作者倡导普通法教育的最重要理由,即培养智能技能,这是作者的第二部分内容;当然,这实际上也是作者进入具体普通法教育实践的必要铺垫。第三部分则是对上述内容的实际践行,及其效果的整理与总结,为今后中国普通法教育的进行提供经验与教训。 如果我们只看第二与第三部分,即如果将第一部分的内容当成理所当然的、毋庸论证的假设可以成立的公论的话,那么我们会发现何美欢教授在该书提倡并实践的这种新的法学教育机制只有一个中心,即智能技能。具体来说,法学教育是一种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其他目的都应该靠后,当然必须注意这不是说其他目的不重要,而是说前者最基本,与后者也能够兼得,也可以和平共处,如职业教育与博雅教育的兼得。 三、潜伏的前提与研究路径 在《普通法教育》一书中,我们看到的是作者对美式普通法教育的倡导与践行,实际上如果仔细阅读该书,我们会发现何氏更属于一位普通法教育的实践者,而非阐释与论证某种理论,或者更为确切地说作者在该书对理论没有兴趣,即使提及也只是需要而已。因为正如作者在该书《前言》叙述道: “2002年8月31日,笔者(即何美欢教授)到清华大学报到,包里揣着一份策划了一年多的为中国内地学生而设的普通法教学计划。两个学年(2002-2003、2003-2004)来,笔者得到了实施这个技术的宝贵机会。现在,应该向她的学生以及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领导交代一下两年来的工作[21]”。 在这里,我们可以知道这本书是作者思考并实践结果的产物。因此,作者在写作该书时必然“就事论事”,无需顾及其他。虽然作者也对践行普通法教育的必要性做了一个详细分析,却不是真正针对中国问题有感而发,因为: 首先,作者在分析中国法学院教授普通法的一个理由,即全球化就是在美国化时,法律全球化也是在美国化时,实际上我们只需要抽调中国语词和相关内容,用其他国家置换,如韩国、欧洲的法国、德国,这些陈述同样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其次,即使作者在分析中国具体语境时,即认为中国法制建设也需要教授普通法时也如是,具体来说,即除了“通过司法解释造法”一栏的叙述专属中国语境外[22],其他如律师人才数量、司法改革和本土化等放在任何一个与中国境遇相似的国家或许也可以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