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12月7日,对捷克、波兰进行国事访问后,联邦德国总理维利·勃兰特到华沙犹太人死难者纪念碑下,向纪念碑献上花圈后下跪,并祈祷:“上帝饶恕我们吧,愿苦难的灵魂得到安宁,”向二战中无辜被纳粹党杀害的犹太人表示沉痛哀悼,并虔诚地为纳粹时代的德国认罪、赎罪。当时的联邦德国总统赫利同时向全世界发表了著名的赎罪书,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们无不拍手称赞。1971年12月20日,勃兰特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被视为最伟大的德国人之一。2005年11月28日,德国电视二台投票评选最伟大的德国人,勃兰特名列第5位。 (9)入墓纪念仪式的特殊意义 入墓纪念仪式类似殡葬活动,具有社会整合的作用。具有弘扬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的作用。 (六)法治公墓制度的意义 1.法治文化的意义是长久的,愈久弥新,它会沉淀、积累,发人深省。法治公墓的引进有利于公民及法律工作人员对法治的信仰和认同,提高人民及法律工作队伍人员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法治进程的深层动力,法治的深层文化根基。人人信仰法治,法治才有未来。所以,培育法治信仰特别重要,而这也是法治公墓的功能。法治文化具有价值标引性;弘扬民主精神;彰显正义;法治公墓,安定人心,成为符号标榜,让死去的人为世人所缅怀,让公检法人员去瞻仰,提醒他们勿重蹈覆辙,同时也增加了人民及法律工作人员对法治国家的认同。法治公墓制度体现人文关怀、民族精神、法治决心,这是法治精神的显性表现,让它真正成为首都乃至中国的一张名片,成为了解中华民族精神、法治决心的一个独特窗口,成为我国人文关怀、民族精神、法治信念的符号。 2.英国思想家弗朗西斯·培根在《Of Judicature(论司法)》中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很多次违法事例。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好比污染了水源。”一次刑讯逼供至死、违法羁押逮捕至死等类似违反“法治”的行为,后果等于一次错误的判决,甚至比错误的判决更为严重!而受害人已经逝世,成为事实,无法补救,却可以弥补、补救。将其纳入法治公墓就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一错再错”。 3.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诸如刑讯逼供等行为,有多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无疑践踏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肖泽晟先生在《墓地上的宪法权利》最后提到:墓地是死者尊严的物质保障。所以说法治公墓、法治墓地无疑是对受害者尊严的补救、救济、弥补,这是我国宪法人性化的解读和应有之义。 4.哈罗德.j.伯尔曼说:“剥夺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 则法律将不可能幸存于世”。法制公墓制度给予法治以情感,让宪法及其他法律有了更多的情感认同,更有生命力,这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更显价值。 5.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宪法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法治公墓制度建设是尊重宪法、依宪治国的迫切需要。 6.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急需纠正,根治却并不容易,法治文化的建设是长久之计,也是最健康、副作用最小的方式。法治公墓制度的构建还能从本质上防止、减少刑讯逼供、枉法羁押等违法“法治”行为的发生。法治公墓的建设、入墓仪式的进行,震慑人心,能为有效约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贡献一份力量。 五:法治公墓可行性分析
(一)理论可行性分析 庞德说过 ,对人类行为的控制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手段,一是法律 ,二是道德, 三是宗教。法治公墓制度的引入即是法律,也是道德,对因为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而失去生命的人们给予特殊的尊重和纪念,符合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受人民支持。 (二)硬件设施可行性分析 至于墓地管理,可由一般公墓管理机构即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入墓条件,可以设立法治公墓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地人大常委会设立标准并根据具体对象决定进入公墓与否,或者可以由社会投票决定有重大贡献逝去的法官入墓与否。可由若干与当案无关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决定冤假错案至死的受害人的入墓与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