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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聂树斌、呼格吉勒图案再发生 ---刑讯逼供的法治文化防范方法,法治公墓的建设 _黄鑫政公法学人(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4
摘要:1970年12月7日,对捷克、波兰进行国事访问后,联邦德国总理维利·勃兰特到华沙犹太人死难者纪念碑下,向纪念碑献上花圈后下跪,并祈祷:“上帝饶恕我们吧,愿苦难的灵魂得到安宁,”向二战中无辜被纳粹党杀害的犹太

1970年12月7日,对捷克、波兰进行国事访问后,联邦德国总理维利·勃兰特到华沙犹太人死难者纪念碑下,向纪念碑献上花圈后下跪,并祈祷:“上帝饶恕我们吧,愿苦难的灵魂得到安宁,”向二战中无辜被纳粹党杀害的犹太人表示沉痛哀悼,并虔诚地为纳粹时代的德国认罪、赎罪当时的联邦德国总统赫利同时向全世界发表了著名的赎罪书,世界各国爱好和平的人们无不拍手称赞。1971年12月20日,勃兰特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被视为最伟大的德国人之一。2005年11月28日,德国电视二台投票评选最伟大的德国人,勃兰特名列第5位。

9)入墓纪念仪式的特殊意义

入墓纪念仪式类似殡葬活动,具有社会整合的作用。具有弘扬法治文化、法治精神的作用。

 (六)法治公墓制度的意义

1.法治文化的意义是长久的,愈久弥新,它会沉淀、积累,发人深省。法治公墓的引进有利于公民及法律工作人员对法治的信仰和认同,提高人民及法律工作队伍人员对中国法治的信心,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法治进程的深层动力,法治的深层文化根基。人人信仰法治,法治才有未来。所以,培育法治信仰特别重要,而这也是法治公墓的功能。法治文化具有价值标引性;弘扬民主精神;彰显正义;法治公墓,安定人心,成为符号标榜,让死去的人为世人所缅怀,让公检法人员去瞻仰,提醒他们勿重蹈覆辙,同时也增加了人民及法律工作人员对法治国家的认同。法治公墓制度体现人文关怀、民族精神、法治决心,这是法治精神的显性表现,让它真正成为首都乃至中国的一张名片,成为了解中华民族精神、法治决心的一个独特窗口,成为我国人文关怀、民族精神、法治信念的符号。  

2.英国思想家弗朗西斯·培根在《Of Judicature(论司法)》中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很多次违法事例。因为犯罪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好比污染了水源。”一次刑讯逼供至死、违法羁押逮捕至死等类似违反“法治”的行为,后果等于一次错误的判决,甚至比错误的判决更为严重!而受害人已经逝世,成为事实,无法补救,却可以弥补、补救。将其纳入法治公墓就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一错再错”。

3.另一方面,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诸如刑讯逼供等行为,有多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无疑践踏了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南京大学法学院的肖泽晟先生在《墓地上的宪法权利》最后提到:墓地是死者尊严的物质保障。所以说法治公墓、法治墓地无疑是对受害者尊严的补救、救济、弥补,这是我国宪法人性化的解读和应有之义。

4.哈罗德.j.伯尔曼说:“剥夺了法律的情感生命力, 则法律将不可能幸存于世”。法制公墓制度给予法治以情感,让宪法及其他法律有了多的情感认同,更有生命力,这在法治建设的重要时期,更显价值。

5.人的生命是宝贵的,宪法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法治公墓制度建设是尊重宪法、依宪治国的迫切需要。

6.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急需纠正,根治却并不容易,法治文化的建设是长久之计,也是最健康、副作用最小的方式。法治公墓制度的构建还能从本质上防止、减少刑讯逼供、枉法羁押等违法“法治”行为的发生。法治公墓的建设、入墓仪式的进行,震慑人心,能为有效约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贡献一份力量。

五:法治公墓可行性分析

 

 (一)理论可行性分析

庞德说过 ,对人类行为的控制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手段,一是法律 ,二是道德, 三是宗教。法治公墓制度的引入即是法律,也是道德,对因为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失去生命的人们给予特殊的尊重和纪念,符合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受人民支持。

 (二)硬件设施可行性分析

至于墓地管理,可由一般公墓管理机构即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入墓条件,可以设立法治公墓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地人大常委会设立标准并根据具体对象决定进入公墓与否,或者可以由社会投票决定有重大贡献逝去的法官入墓与否。可若干与当案无关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决定冤假错案至死的受害人的入墓与否。
  几乎各地(省、市、市辖区、县)皆有陵园墓地,实施起来可操作性强,不会占用太多资源,我们所需要的是对为法治而牺牲的人们的重视和纪念崇敬。让他们的生命不会白白失去,生命如此珍贵。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被提高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家领导人、各界人士特别关注法治建设,当下是法治的“革命时期”,为法治牺牲的人们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烈士”。
  法治公墓集法治文化建设之物态建设于一身,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有着法治国家的强大呼声和高规格标准,法治文化建设极其重要,不可谓冰山一角,古往今来,许多制度的推广往往如星星之火燎原之势,可以从一个小原点开始,慢慢扩散,可以在县、市、省开始实施,最终扩散到各个县、市、省、国家,乃至其他国家,此乃法治之幸运。宪法宣誓制度的引进过程,亦是如此,有许多共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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