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权二元结构论》该怎么读?(一)”一文中,我的第一个建议是:阅读《物权二元结构论》需要对传统物权法的知识达到熟稔的程度。那么,今天的文章里,我将提出阅读《物权二元结构论》的第二个建议: 第二,阅读《物权二元结构论》最关键的地方在于理解作者的思想脉络,尤其是作者在理论重构的过程中所展示出来的物权二元的逻辑结构。在国内的法学作品里,本书是难得的逻辑缜密,论证有力,面向实践,全面革新,回归常识的物权法著作。尽管如此,可以这样说,读懂了这本书的内在逻辑结构,也就读懂这本书。 有的博友曾对我说理解《物权二元结构论》的思想脉络有难度,应该怎么阅读才可以更好地把握作者的所创立的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的逻辑结构和思想内涵呢?在我看来,任何一种理论的创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创立者学术积累的结果,而这一定会留下痕迹。所以,我的建议是可以去阅读作者的学术论文。 例如,作者的第一篇公诸于众的学术论文(1985年)应该就是:《论占有,占有权能和占有权》,这篇文章之中作者已经对占有、占有权能、占有权的概念,特征,性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富有创建的论述。也就是说,从这一篇文章中,作者已经作出试图将占有权推至与所有权平等的法律地位的努力。而我们所看到的之后文章,在某种意义上是对这篇文章的论断进一步地论证与展开。物权二元结构理论在这一篇文章之后也就变得日渐清晰了起来。 在比如作者在1983年发表的《占有的概念的历史发展与中国占有制度》一文以凝练精准的语言对占有概念的历史发展做了创造性地阐述,并且建设性的提出中国的占有制度以及在此占有制度之下占有的概念,这篇文章对占有概念的认知与阐释有着浓厚的历史性和现实性,从历史之中挖掘占有的现实意义。这应该是对占有的一次比较全面的梳理,尤其是在“中国占有制度”这一块,所有与占有并重,归属与利用并重的理念已经得到了比较彻底的贯彻。 还比如《中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构想》一文以巨大的理论勇气和自信的理论智慧对中国物权制度作出了初步的构建,提出了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的二元结构的物权制度的理论构想,简短的行文却完成了历史的和传统的、现实的和现代的、理论的和实践的穿梭与跨越。 还比如《物权二元理论与传统物权理论的重大分歧》一文以严谨求实的态度对传统物权理论进行的深刻的反思和梳理,与其说是“重大分歧”,还不说物权二元理论就是建立在这些“重大分歧”之上的,此文前半部分指出传统物权理论的不足,后半部分再说二者分歧,实际上论述的是物权二元理论对传统物权理论不足的克服。整篇文章条理清晰,井然有序。 行文至此,其实我最想推荐的还是作者在厦门大学的一次演讲,主题是:“二元的物权理论――对传统物权理论的批判”。学术论文总是有所侧重的,因而,我们很难从整体上把握作者的思考,而这篇演讲时我看到的比较完整的讲述“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的一次演讲,比中国政法大学的那一次演讲还要全面的多。我还是通过演讲的内容来理解物权二元结构的理论逻辑。 其一,大家看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的逻辑起点。“我的二元物权理论在哪个逻辑点上起步呢?大陆法对物权和债权有一个基本的表述,这个表述现在还没有争议,这就是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所以说我的理论是真正的符合大陆法系的逻辑,我的逻辑原点就在这里,我是在公认的物权是支配权的基础上开始的。”“最终的支配力和现实的支配力可以囊括物权的支配性,这是出发点。” 其二,大家看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的进一步演绎。“支配权表现为一种支配力,在物权中,这种支配力实际上是两种支配力,一种是最终的支配力,一种是现实的支配力。不管什么样的控制或支配,最终支配力表明这个财产最后是我能支配的,所以最终的支配力就表现为所有权,现实的支配力表现为占有。”“所以我认为物权一个要解决最终支配力,这就是所有和所有权。另一个要解决现实支配力,这就是占有和占有权。” 上面这两点是从物权是支配权这一命题出发的,如果再往前推,物权二元结构存在的前提是债权与物权的区分而使得物权成为区别于债权的一种权利。物权是支配权,支配权所生的支配力的二元化导致了物权的二元化。而接下里,作者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阐释了物权二元结构理论的法律意义。我接着阅读这篇演讲稿: “当我自己占有的时候,就是我和非所有人的关系。甲是所有人,甲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当甲自己占有的时候,现实支配力和最终支配力是重合的,法律关系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的规则就可以解决现实支配力的问题。” “但是,当非所有人占有别人财产时,就出现问题了,出现了三者之间的关系,甲、乙、甲乙以外的人。当甲把财产交给乙现实支配,由乙占有的时候,出现了两种新的关系:甲和乙的关系,乙和甲乙以外的人的关系。这两层关系是所有权规则无法解决的。” “我把这种情况称为财产利用关系,因为这两种关系只能在财产利用中产生。所以,我就试图用所有权这种最终支配力来解决财产归属关系,用占有权这种现实支配力解决财产利用关系。” 所有与占有的分离导致归属关系与占用关系的分立,而这两种法律关系呈现出来的主体与内容的区分而致使规定这二者的法律规则有所区别,而背后的逻辑恰好与物权二元结构理论不谋而合。这应该能够形成一个独立的物权理论系统。 (由于篇幅比较长,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