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8月23日)上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巫希平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巫希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同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家传涉嫌受贿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巫希平在担任安徽省怀远县县长、县委书记,蚌埠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收受礼金、购物卡、投资回报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价值共计人民币251.7万元,为他人在办理化工危险品运输、处理经济案件、开发商住小区项目、办理车牌号、处理车辆违章记录等方面非法谋取利益。 2008年4月,安徽八一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为达到向巫希平贿赂的目的,向巫希平提议到公司进行“投资”,巫希平同意并安排以其妻弟王某名义投入30万元。2011年下半年,巫希平向李某提出结算“投资款”,李某以投资回报的名义送给巫希平200万元。经鉴定,扣除本息,巫希平实际收受李某贿赂人民币143万元以及购物卡5万元。该公司化工危险品运输、公司被盗案件处理及其亲属工作等方面,都受到巫希平关照。 2014年下半年,李某听闻巫希平被举报,为掩饰犯罪,便向巫希平提出退回该款。巫希平安排妻弟王某陆续将170万元退还给李某。因省委巡视组进驻蚌埠市开展巡视工作,巫希平为掩饰犯罪,还将40万元退还蚌埠某路桥工程公司董事长刘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希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51.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鉴于巫希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巫希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 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家传利用其担任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区长、禹会区区委书记、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张国云等人在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案件办理、人大代表资格选任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1.8万元、购物卡0.6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9.1万元的大众途观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5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宋家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宣城市人大、检察等单位以及宋家传的亲属近180人旁听了庭审。 法庭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