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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悔过书岂能作为警方暂缓拘留的理由?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24
摘要:据中新网西安8月22日报道,陕西渭南华州区一教师李某编造虚假捐款信息,散布网络谣言,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华州区公安局22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教师对其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并亲笔书写了悔过书和申请,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李某的行为适用行政拘

据中新网西安8月22日报道,陕西渭南华州区一教师李某编造虚假捐款信息,散布网络谣言,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华州区公安局22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教师对其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并亲笔书写了悔过书和申请,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李某的行为适用行政拘留是不是值得商榷?在此笔者不作评论。但认为,行政拘留的决定作出后,证明该案已侦查终结,警方以该教师对其行为认识态度较好,并亲笔书写了悔过书和申请,作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理由,却很不严肃,甚至涉嫌违法。

行政拘留,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治安管理等行政法,需要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制度,行政拘留在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可以有条件的暂缓执行。但依笔者理解,暂缓执行程序的启动,不外乎两种:一是当事人依法申请;二是具有某种特殊情况。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依法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只能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行政拘留暂缓执行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并非公安机关的一种“权力”配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只是给予了一个基于被拘留人的合适理由去怀疑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不当,在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允许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救济的事由。行政复议后维持的、或行政诉讼被驳回,拘留将继续执行。应该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的规定,在保障被拘留人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防止和避免因错误行政拘留被执行而给被拘留人造成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失和伤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至于暂缓拘留的第二种情形,当属于“法外开恩”。诸如办案民警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时,遇到被行政拘留人因伤、因病,近亲属病危或丧葬,妻子临产,结婚庆典在即等特殊情况,为体现执法人性化,对被处罚人未予立即依法执行行政拘留。但对被行政拘留人的这种“法外开恩”,只赋予警方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意即前提是被行政拘留人具有某种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一旦灭失,拘留仍将继续执行。这种人性化的执法方式更容易让人在心灵上受到触动和感化,也容易收到更好的效果。

所谓暂缓执行,顾名思义,并不意味着不再执行;行政拘留可以暂缓多久执行,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可纵观本案,李某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具备具有某种特殊情况。且明眼人不难看出,警方对李某作出这种暂缓拘留的决定,只要李某是真心“悔过”,暂缓之后将不了了之;否则,不仅警方作出暂缓拘留的决定毫无意义,恐怕李某对自己所写的悔过书,肠子也会悔青了。

综上分析,华州警方既然仅凭被行政拘留人的一纸悔过书,就能作出暂缓拘留的决定,执法水平如此低下,网民当然就有理由怀疑,警方当初对李某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很可能就是草率的。文/郑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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