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杨某在北京市某区向路某(另案处理)出售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共计十余本。一审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中院提出上诉。三中院裁定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自2004年起杨某就在北京市某区经营一家复印店,其间路某经常到杨某的复印店办理业务。某次,路某问杨某能不能帮她搞一些房屋的产权证明书及相关材料,并要求有北京市房管局等相关单位的印章,还说这些假证件是为了帮人办理出国签证用。杨某供述称,之后他通过联系街边广告陆续帮路某弄了十余套假房产证,自己也因此获利20多万元人民币。后经审理查明,路某将从杨某处购得的十余本伪造的房产证全部用于诈骗活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故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发还被诈骗事主。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认为其对路某将假房本用于诈骗活动不知情,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均是违法犯罪行为,办理或使用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材料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谨慎识别,防止被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