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8-16 9:49:35 近日,温州市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在互联网上传播的该淫秽物品“被实际点击总数达到3万人次以上的”,也将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何给网络传播淫秽物品定罪和量刑是个新问题,进行刑法的司法解释是必要的。但刑法司法解释应有权限,以确保刑法在我国境内的统一实施。我们先不谈地方司法机关是否有刑法解释权,单说以点击率作为网络色情犯罪量刑依据的做法,我个人认为是欠妥的。
网络色情制品的点击率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尽管网络点击率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网络制品的传播面,但点击率与传播面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网络点击率不宜作为网络色情犯罪的量刑依据,最多只能提供参考价值。
目前,网络对点击率的统计方式是不一致的。有的以IP地址为依据,有的则以页面刷新次数为依据。但无论哪种情况,都不能客观地、真实地、科学地反映页面访问情况。以IP地址为统计依据的,不同的IP地址才算一个访问量。但很多访客来自局域网,而局域网一般使用的是同一IP地址。这样,尽管访客不同,但访客的IP地址一样,因此也只能算一个访问量;以页面刷新次数为统计依据的,也不太科学。因为存在一个人重复点击上百上千次的可能。
所以,点击率并不能说明网络淫秽制品的传播人数。一个页面被刷新3万次的淫秽制品与页面IP访问量为3万次的淫秽制品,是不等值的。如果光以3万次点击量为量刑依据,显然不够公平。
同时,网络色情犯罪,是一个全国性的新问题。即便是对网络色情犯罪进行审判的时候,如需要进行司法解释,也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否则,如果各地方司法机关各行其是,自立审判标准,那么同样性质的网络色情犯罪,在各地得到的审判结果有可能不一致。这同样会造成不公。(记者 梁勇)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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