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江西省玉山县一女子叶某因路拾他人身份证,便伪造相关资料到银行骗领信用卡,被玉山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底,被告人叶某路拾黄某的身份证。2011年3月,叶某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对方的身份证,伪造相关资料,到中国农业银行玉山县支行骗领了一张额度为五万元的信用卡。2011年7月,叶某采用同样手法骗领一张额度为二千元的建行信用卡。此后,叶某使用该两张信用卡透支现金用于个人生意周转。 2015年5月5日,中国农业银行玉山支行向黄某发出催收通知单,该卡的实际使用人叶某承诺于2015年5月底归还一万元,并在同年6月底还清透支本息。2015年6月15日,黄某发现自己农行帐户上的1.3万余元被扣用于偿还信用卡。次日,黄某通过查询得知叶某冒用自己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玉山支行办理了信用卡并透支,于是报警致案发。 截止2015年6月18日,上述两张信用卡,其中农业银行信用卡共欠本息53281.27元,建设银行共欠本息1969.15元。玉山县公安局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侦查,叶某于2015年6月23日全部还清两张信用卡的透支本息。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被告人(上诉人)叶某,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两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归还了银行全部欠款本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叶某处以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审期间,上诉人叶某积极交纳罚金,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上诉人叶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二审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