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使用电子干扰器让车主锁门无效,然后再乘机盗窃车内财物,最终难逃法网。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 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揭某伙同黄某、刘某(均已判决)等四人驾驶车辆窜至安福县,在平都镇晶宝幼儿园附近停车坪,利用车门锁干扰器打开胡某的奥迪小轿车的车门,盗窃现金10元。2015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揭某伙同黄波、刘某等四人在平都镇文苑路金福布艺店,利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打开张某停放在路边的长城小轿车的车门,盗窃现金1000余元。2015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揭某伙同黄某、刘某等四人在平都镇文苑路邮政储蓄银行旁,利用上述同样的方法,打开王某停放在停车坪内的奥迪小轿车的车门,盗窃现金1000余元。综上,被告人揭某盗窃作案3次,盗窃现金2010余元。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揭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揭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