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出生于1955年,平时喜欢喝酒,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骑摩托车上路,终触犯法律。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韩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与张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韩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韩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7mg/100ml。经交警大队认定,韩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且未取得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道路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