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8岁高龄的老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诱奸一名邻居智障青年妇女。日前,广西区柳州市融安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未遂)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 据了解,2016年12月3日上午11时许,李某趁邻居青年妇女曾某的丈夫不在家,来到其家中,在明知曾某精神发育不全的情况下,仍引诱曾某与其发生性行为,但由于身体原因未能如愿。后刚好遇到村上几个妇女来看望曾某,李某逃跑。众人发现曾某衣衫不整,又看到李某逃跑身影,便上前追赶,将李某当场控制,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某带到派出所调查。经讯问,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曾某有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无性防卫能力。今年3月24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4月14日,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该院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罪名均无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明知被害人曾某精神发育滞迟,在无性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仍引诱被害人曾某与其发生性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奸淫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未遂)罪。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李某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李某有自首情节,经查,李某在作案现场被群众发现并控制后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李某带回派出所调查讯问,在归案过程中没有主动性,该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