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籍男子韦某自小喜爱枪支,为圆自己的枪支梦,从网上购买了枪支零件,结合自己自制的装置,制造出一支小口径猎枪。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起案件,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韦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6年2月开始至10月上旬,韦某从某网站上学习研究制造小口径猎枪,期间陆续从网上购买了瞄准镜、枪架、消声器、枪把、枪管、枪托等枪支零部件,并从市场上购买台钻,手电钻,手砂轮,游标卡尺、角尺等工具,自己制作了枪机、撞针、炮弹壳等装置。至同年11月初,韦某用购买的枪支部件结合自制零部件制造出了一支小口径猎枪。同月15日,韦某把制造完成的小口径猎枪借给帮自己装修住房的莫某使用。次日,莫某使用该枪打猎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涉案枪支能正常击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的枪支。 另查明,2016年11月17日,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同日被监视居住。同时缴获韦某交给莫某其非法制造的小口径猎枪一支、自制枪支使用配件弹簧22个、电钻配件钻头31个、制作螺纹用的螺纹钻8个、清理枪支配件1付、螺纹刷1个、手拿电钻机1个、千斤顶1个、手拿砂轮机1个以及交给莫某的自制子弹38发。 法院认为,韦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罪名成立。韦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韦某因对枪支的热爱而制造,其本人未使用该枪支从事过违法犯罪的活动,且交给他人使用也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时当庭认罪,确有悔改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