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称自己可以为学生找工作并办理北京户口,为此先后收取崔某113万元作为为4名学生落户的“酬劳”,但其始终没能替4名学生解决户口,也并未将钱退给崔某。后尚某涉嫌诈骗罪被捕,一审法院认定尚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尚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尚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被告人尚某于2014年4月至12月间,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崔某解决周某等四人的工作和北京户口为由,先后骗取崔某113万元。尚某供述,崔某通过朋友找到他,要求帮忙解决4名应届大学生的进京户口指标和工作问题。尚某联系了某公司经理王某等人,让他们安排4名大学生在北京工作,但一直未能解决的户口问题。 尚某称,崔某分4次给他转账103万元,他没有用于解决学生进京户口及工作安置,而是用于还账了,钱也没有退给崔某。崔某作证称,他找到尚某后,尚某承诺把学生的进京指标弄到手,但是需要一定的费用。后来,尚某给他看了4名学生的三方协议,崔某认为4名学生已经被有进京指标的单位录取,便向尚某打款103万元。崔某还通过他人交给尚某10万元。直到年底4名学生也没有落户,崔某便要求尚某退钱,而尚某一直找借口回避。 证人某公司经理王某说,2014年夏天,尚某向他询问可否帮学生办理人才引进,落户北京,王某称,该单位为国企,或许可以解决落户。王某为此向人力资源开发院领导任某询问是否能够落户,任某表示落户有难度。王某将这一消息反馈给了尚某,尚某改口说,只要可以办理北京居住证就行。后王某将两名学生录取,帮助学生办理了居住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一审判处尚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1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崔某113万元。 对此,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