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滥伐人员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叶某是松阳县斋坛乡人,今年50岁,事发时是当地村的村书记。 2008年的4月,斋坛乡某村将村集体统管的三块山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包给杨某,后杨某将该山场转给邱某(已去世)。因为感觉在别村砍伐树木会有不便,于是邱某拉该村村书记叶某入伙,一起承包山场项目。后因邱某去世,山场转给了叶某。 2013年下半年,叶某向林业部门提交了采伐所承包山场林木的申请。但叶某在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进行采伐过程中,超出林业部门规划设计审批的采伐范围,将其中一个山场未在规划设计范围内的林木采伐。 2016年7月,经举报,松阳县森林公安依法传唤了叶某,并对叶某的超限砍伐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8月,经松阳县绿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所鉴定,超设计范围采伐松木276根,林木蓄积39.3682立方米,折林木材积23.62092立方米。经松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013年9月山场上松木销售价格为420元每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森林法规,超范围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叶某在案发后对被采伐山场补植1000多株杉木,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判处叶某罚金人民币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