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受贿百余万获刑6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8
摘要: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张晓受贿百余万获刑6年
  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张晓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北京文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文创集团)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13万余元。28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晓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张晓今年53岁,博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是北京市文化局原副局长、原文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晓于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3月期间,利用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的职务便利,接受赵某的请托,为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前后,张晓收受赵某给予的200克金条一根,价值人民币4.7万余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在2009年底至2013年9月期间,张晓利用先后担任北京电视台总编辑、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文创集团筹备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的请托,为陈某之友参演北京电视台2010年春节联欢晚会等多个节目、文创集团承办的歌会等提供帮助。张晓先后4次收受陈某给予的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78.6万余元)、酒店消费卡3张(价值人民币29.8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08.4万余元。

  此案在庭审中,张晓及其辩护人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张晓供述其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赵某之女进入北京电视台工作,赵某给予其金条是朋友之间的馈赠。张晓认为,在北京电视台和文创集团任职期间,他具有节目制作的决策权,其是基于正常工作安排宣传、推广。陈某鉴于被告人张晓为他所在公司提供诸多咨询帮助及为了招聘被告人到他的公司工作而给予其财物,其不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晓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晓所犯受贿罪,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在案冻结、扣押了部分赃款、赃物,可对张晓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