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陕西西凤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锁祥受贿、行贿案,认定被告人张锁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退缴的受贿赃款,依法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张锁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陕西西凤酒营销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西凤酒产品开发、广告宣传、入股红西凤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304.5618万元。张锁祥为谋取职务晋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 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锁祥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张锁祥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行贿罪行和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行,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