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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8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答记者问

    1.从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到巡回法庭挂牌办公只有不到两个月时间,请问在如此短的时间内是如何做到正式挂牌运行的?请您介绍一下第三巡回法庭的筹建情况?

    2016年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请示》和《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明确在南京设立第三巡回法庭,第三巡回法庭的人员选派、硬件改造、后勤保障等组建工作即全面开展。经过近两个月紧张有序地筹建,第三巡回法庭于2016年12月26日实现全庭人员整编入驻,并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第三巡回法庭在人员配备、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办公条件等方面,坚持以高标准、高要求、高水平组建筹备。

    一是根据从优选派的原则高标准配备审判人员。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巡回法庭增设和人员轮换方案》后,即按照“从优选派、严格选拔”的原则,从现任院、庭领导及民事、行政审判部门选派业务骨干到巡回法庭工作。先后确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庭长、副庭长和主审法官人选,并从部分高中级人民法院选借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作为法官助理。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2月25日任命的第三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外,在最高人民法院现任审判长和优秀审判员中选定主审法官9名。包括庭长、副庭长在内的12名主审法官的平均年龄为45岁,平均审判工作经历10年以上,全部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法学博士6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2人。针对华东地区金融、互联网、生态环境保护等新类型案件多的特点,有意识的选派了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官。最高法院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巡回法庭设立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和综合行政人员也都绩效突出,经验丰富。

    二是按照扁平化的理念设置管理机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立分党组,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派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党组成员由庭长、副庭长和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组成,党组书记由庭长担任,第一副庭长任党组副书记,协助庭长负责日常工作。设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协助负责巡回法庭日常的党建工作和廉政监督工作。第三巡回法庭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只设立巡回法庭综合办公室和诉讼服务中心两个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诉讼服务、警务保障等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不再另设其他行政和审判机构。

    三是按照便民化、信息化要求配置硬件设施。在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办公地点确定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总部基地。经过施工单位一个多月的紧张改造建设,已按计划顺利完成办公场所的改建工程,并于日前交付使用。按照高标准、便民化、信息化的要求,第三巡回法庭已建成了审判法庭、信访大厅、服务大厅、视频接访室、律师接谈室、休息室及更衣室等设施,基本具备了办公办案、接待信访、开庭审判等功能条件。

   2.请您介绍一下第三巡回法庭在辖区设置和地点选择上有什么考虑?

    根据中央批复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管辖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5省市有关案件。之所以设置以上管辖范围,主要是考虑,华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开放合作程度较高,人口密集,是我国经济最为发达区域,重大跨行政区划案件和新型、疑难、复杂案件较多。从2016年前三季度最高人民法院收案情况看,来自第三巡回法庭辖区的民事、行政案件占民事、行政案件收案总数的近1/6,为各巡回法庭最多。2016年1月至12月中旬,第三巡回法庭辖区5省市新收案件数占全国省以下法院新收案件总数的25.09%,即四分之一强。综合考虑华东地区各省区市地理位置、区域面积、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及我国传统地理区域划分,以及刚才提到的近年来受理案件类型、数量等因素,确定了第三巡回法庭的管辖区域及设立地点。

    3.请您介绍一下第三巡回法庭的职能定位?

    根据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要求,进一步明确第三巡回法庭的主要任务就是集中精力审理好案件、化解好纠纷,努力实现四中全会提出的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目标。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判职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和派出机构,第三巡回法庭不是一个独立的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的审级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级,第三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盖最高人民法院印章。

    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受理审理案件。第三巡回法庭要严格按照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主要是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交由巡回法庭审理。

    将这些案件放到巡回法庭审理,有利于减轻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判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减少当事人奔波劳顿之苦,方便当事人诉讼。

   4.请您介绍一下第三巡回法庭在管理机制上有哪些特色?

    第三巡回法庭将在履行好审判职能作用的同时,不断改革探索新的体制机制,以改革促审判,建机制提效率,进一步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巡回法庭制度。

    一是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继续坚持司法体制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新型审判运行机制,以审判中心、以法官为主体,全面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主审法官作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审判长,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庭长、副庭长直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再审核、签发其他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承办案件的裁判文书。构建每位主审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1+1+1”的审判团队模式,建立健全主审法官与辅助人员的分工协作机制。

    二是建立扁平化科学化管理模式。巡回法庭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实行扁平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综合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和职能作用,实现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立案信访、警务保障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的职能划分模式。努力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让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办案。

    三是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官履职监督制约,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健全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分析以及责任倒查等机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建立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公开、透明的沟通机制,严禁私下、单方接触,树立和维护巡回法庭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四是探索合议庭办案优化机制。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人数虽少,但专业理论背景各具特色,横跨公法与私法,兼顾行政、民商事与刑事,除传统法律领域,有的法官还有环境资源、金融、网络信息等新领域审判经验,除来自一线审判部门,有的法官还具有法院执行工作经验。第三巡回法庭将努力探索新的合议庭办案优化机制,充分发挥好主审法官的专业背景优势,在合议庭办案过程中,优势互借、专业互补。 

    5.请您介绍一下第三巡回法庭未来将着重在哪些方面开展工作?如何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司法改革任务?

    第三巡回法庭将迎难而上、勇于担当,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成为展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一是努力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平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坚决完成好中央关于设立巡回法庭的重大改革任务。要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法治信仰,切实把握设立巡回法庭对法治建设和人民法院工作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二是努力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固防线。第三巡回法庭辖区内案件数量大,新类型、疑难案件多,面对如此繁重的审判任务,第三巡回法庭将坚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对辖区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集中精力审理好案件、化解好纠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努力实现四中全会提出的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改革目标。

    三是努力成为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第三巡回法庭将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充分把握巡回法庭工作特点,进一步突出审判中心地位,突出法官主体地位,不断适应新变化,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在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等方面积极探索,着力在创新机制、完善制度上下功夫,破解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为最高法院自身改革和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更多样板,为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符合司法规律的人民法院管理运行机制积累更多经验。

    四是努力成为培养锻炼队伍的重要基地。第三巡回法庭将按照最高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要求,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把严的标准落实到巡回法庭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各个方面。继续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坚持“三会一课”党建制度,通过建章立制,加强制度约束,强化监督措施,充分保障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终身负责制。我们将着重加强文化建设,秉承人文关怀理念,汲取传统文化养分,崇法致公、厚德敦睦、尚文博学、创新致远,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廉洁奉公、能调善审的新型司法人才队伍,形成独具三巡文化品格的法庭气质和修养。

   6.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法律的统一实施问题。现在最高法院将大量案件交由巡回法庭审理,这个问题是否会更为突出,有没有什么好的措施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如何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的确是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无论再完备、设计再精良,在客观上都不可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巡回法庭全国布局的背景下,对于如何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进一步做好统一裁判标准工作,的确是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的课题。我初步考虑,主要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一是由最高法院本部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文件,统一全国范围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各个巡回法庭的裁判标准;二是通过最高法院本部发布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形成共识;三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前,要认真查阅类似案件的裁判先例,尤其是要以最高法院近年来的类案先例作为参照,如要作出不同结论的判决,则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四是完善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案件审判中遇到的裁判标准统一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及时充分研究讨论,达成共识、消除分歧;五是加强各巡回法庭间和法官间的业务交流和学习,如按照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业务领域召开季度研讨会等,法官们平时也要注意研究学习最高法院及全国各级法院的优秀裁判案例;六是充分发挥最高法院信息化平台及中国裁判文书网等信息化大数据手段的作用,最高法院近期正在研究建设一个新的信息化平台,未来所有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公布;七是有效实行司法责任终身负责制,倒逼法官们依法、公正、公平的审理每一起案件。

   7.关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有些当事人可能法律知识不多,不清楚自己的案件是否符合条件,或者就是想到最高法院来申诉信访,但是来到巡回法庭也无法受理,白跑冤枉路,您能不能具体谈一谈哪些案件巡回法庭是不受理的,当事人该怎么办?

    从第一、第二巡回法庭运行的情况看,有些当事人或其他群众因不了解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所诉所访事项不属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法定受案范围,有的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有的按照法律程序规定已经终结,有的是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信访事项。因这些案件或事项来访,不但不能使自己的问题得到解决,反而会耗费来访人的人力物力精力。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到第三巡回法庭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或申诉,一定要事先弄清楚是否属于第三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是否依法有据、有理,而绝不要抱着侥幸或碰碰运气的心理,从而增加自身的诉累。

    当然,对于依法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或事项,或者不属于第三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我们会告知来访人依照法定途径解决。首先,要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说明的是,第三巡回法庭的辖区包括江苏、浙江、上海、福建和江西五省市,其他地区的案件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能受理。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只要是这五省市的案件,我们就都得受理。下面,我详细介绍一下第三巡回法庭依法不受理的案件类型:

    第一类是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提起或由其办理的案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民商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且在法定期限内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

    第二类是仍在正常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主要包括:尚在审理、审查程序中的案件,应向正在审理或审查的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第一审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三类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

    第四类是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案件。主要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通知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的案件。

    第五类是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民商事、行政案件。

    第六类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终结、备案终结或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结决定并已向当事人送达涉诉案件终结告知书的案件。 

    广大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在到巡回法庭办理相关诉讼业务前,可以事先拨打最高人民法院010-12368热线电话,了解一下案件是否属于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以免因案件无法受理造成不必要的交通费用损失和麻烦。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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