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酒后无故踢踹赵某的轿车致车门损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最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在顺义区天竺地区某村某公寓门口处,被告人王某酒后无故踢踹赵某的宝马牌轿车,致轿车左前侧车门损坏。经鉴定,该轿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后王某自动投案。双方民事问题已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