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兴一男子酒后到该市江平镇一奶茶店喝饮料,因与该店员工邱某言语上产生冲突,滕某便回家携带一把牛百叶尖刀,将邱某捅伤,伤情达重伤二级。近日,东兴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滕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9月23日20时许,滕某在东兴市江平镇平安大道某奶茶店喝饮料,对在奶茶店工作的被害人邱某的言语不满,便在当场打闹,后被其朋友带离现场。当晚21时许,被告人滕某为泄愤便从家中拿出一把牛百叶刀,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奶茶店,并用该牛百叶刀将被害人邱某腹部等处捅伤,后被在场的李某等人控制,随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带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某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滕某的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二级,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量刑,法院综合考虑相关情节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