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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有婚外情举刀教训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三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7-12
摘要:疑妻有婚外情举刀教训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三年
  江西省玉山县一男子,怀疑妻子有婚外情,为了教训妻子,不惜举刀伤害。近日,被告人郑某被玉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黄某系夫妻关系,家住城郊。自2016年7月份开始,黄某到县城某KTV上班,并经常不回家,郑某怀疑黄某有了婚外情,为此多次阻止黄某去KTV上班,并劝其回家,而黄某未予理会。2016年10月20日下午,郑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放进外套口袋,打算寻到黄某劝其回家,如若不回家就教训她。后郑某在县城一理发店内找到黄某,谎称儿子因病在县人民医院住院,黄某便约了同伴随郑某来到医院门口,郑某便道出:儿子生病是假,劝其回家是真。结果黄某执意不回,郑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黄某腹部捅了一刀,黄某夺刀不成,郑某趁机朝黄某腿部、手部又乱捅了五、六刀,随即弃刀逃离现场,而黄某则被同伴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案发后,郑某打电话其父母,告知尽力救治黄某。2016年11月2日,郑某主动到玉山县公安局投案。2016年11月7日,被害人黄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由家庭内部矛盾引起,且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认为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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