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猜疑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将猜疑对象骗至家中杀害。今天,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对罪犯沈某执行了死刑。 2014年3月1日17时许,沈某以其妻子曾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还用毒药毒害自己为由,在韶关市浈江区的家中用扫把和竹棍等对曾某进行殴打,并逼其交出毒药,曾某被殴打后提出要沈某将被害人刘某、林某叫到家中对质。 当日22时40分许,沈某以喝茶为借口打电话将刘某约至家中,多次质问刘某是否与曾某发生男女关系。因遭到刘某否认,沈某便用铁棍殴打刘某的身体并将其打趴在地,随后又拿一把红色管钳多次敲打刘某头部,致其不再动弹。23时42分,沈某又打电话将林某约至家中,用管钳打击林某头部,将林某打倒在地后质问林某与曾某发生男女关系的事情,被否认后,继续用管钳反复敲打林某头部至其不再动弹。 沈某杀害刘某、林某二人后,将曾某用电线绑在卧室床上,然后喝农药、引爆雷管自杀均未遂,再拨打“110”报警。次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沈某家中将其抓获。沈某归案后,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其作案时无精神病,鉴定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 2015年7月30日,韶关中院一审判决认为,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案发后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但其无端猜疑两被害人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将两被害人骗至家中杀害,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其人身危险性极大,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沈某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向韶关中院下达了对罪犯沈某执行死刑的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