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刚刑满释放却不思悔改,合谋做起了“无本生意”,当街抢夺他人金项链,逃跑过程中又连续作案。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两人皆落法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盗窃罪、抢劫罪三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全、梁某旺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陈某全、梁某旺两人此前均因抢夺、抢劫而两次入狱。刑满释放未满三个月,两人便合谋重操旧业。2016年10月5日10时许,梁某旺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陈某全来到藤县太平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两人便趁机抢夺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在抢夺过程中,金项链被扯断,两人抢得半截金项链便逃离现场。当两人逃至太平镇第四中学门口的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倒地及人员受伤。因梁某旺驾驶的摩托车损坏无法开动,陈某全即乘王某某昏迷之机,开动王某某的摩托车,搭乘梁某旺逃离现场。 10时20分左右,两人驾车到达藤县和平镇新良村村委附近界顶公路时,因摩托车燃油耗尽,两人即将该摩托车抛弃在公路边。为继续驾车逃跑,两人即将路过的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截停,要求黄某某下车。因黄某某不配合,梁某旺即持刀将其划伤,之后将该摩托车抢走。随后,两人将抢得的金项链进行销赃,得款1060元。不久后,两人便被公安民警抓获。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黄某某的摩托车分别价值3402元、8943元。经法医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全、梁某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价值1060元,构成抢夺罪;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两人均有抢夺、盗窃、抢劫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抢夺、盗窃、抢劫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两人分工合作,积极实施抢夺、盗窃、抢劫行为,两人在抢夺、盗窃、抢劫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两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